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约见(访)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制度(试行)》和《宣汉县人民政府政协工作联系制度(试行)》已经2010年6月2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宣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约见(访)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听取社情民意,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合法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见(访)人为县长、副县长。约见(访)对象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第三条 约见(访)内容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社情民意等。
第四条 约见(访)活动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每半年定期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而定。
第五条 约见(访)方式:
1.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从当年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社情民意中选择提出约见(访)主要内容建议方案,或就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约见(访)主要内容建议方案。
2.由县政府领导确定约见(访)议题。由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分别确定约见(访)的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并通知到本人,函告之县政府办公室。
3.县政府办公室就约见(访)日期、地点、对象等事宜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邀请被约见(访)的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4.被约见(访)的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接到通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访)的应提前一天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相关约见(访)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共同协商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政协工作联系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与县政协工作联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按照《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加强县政府与县政协的工作联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有利于畅通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创造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加强县政府与县政协的工作联系,应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重要工作通报及协商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列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并参加分组讨论,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参加县政协常委会并听取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的会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县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县政府应适时向县政协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涉及重大事项应与县政协进行协商。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对有关紧急重大事项的处理措施应向县政协通报,并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向县政协通报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起草情况,征求县政协及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三)每半年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事关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的出台、重大项目决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预案的制定等事项,在决策前应与县政协进行协商。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对重要内容的修正,也应与县政协协商;
(五)其他需要通报与协商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第八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支持县政协就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一)支持县政协在县政府组成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
(二)支持县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
(三)支持县政协对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四)委托县政协有重点地对县政府组成部门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九条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是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在县政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县政府办公室要派员协助县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提案的收集、分类、审查立案等工作。
(二)试行“会中办案”制度。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期间,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筛选二至三件委员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闭会前回复提案人,新闻媒体参与报道。
(三)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筹备召开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并对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县政府推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提案交办应本着慎重科学的原则,杜绝提案的“回娘家”(即委员提提案,委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办理)式交办。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认真督办检查,严格奖惩兑现。
(五)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做到办复率达到100%,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承办,有专人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应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列入规划,尽快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政协委员客观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取得政协委员的理解。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在答复政协委员的同时,应附征询意见表,分别抄报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县政府办公室。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县政府办公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
第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要向县政协全委会或常委会通报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县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运用提案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交办、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为县政协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县政府明确常务副县长负责联系县政协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县政府积极支持县政协开展调查研究、委员视察和委派民主监督员。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政协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的批示,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为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创造条件,及时通报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使政协委员知情晓政,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县政府要切实解决县政协开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宜,为县政协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