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完善全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全县廉租住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宣汉县廉租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廉租办(县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包括建设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后期房屋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筹集、拨付、管理及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等工作。
(三)县发改委、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税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手续审批和相关税费减免的落实工作;县发改委和规划建设局同时负责向上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及补助资金等工作。
(四)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及工作程序、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税费减免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局同时负责对廉租住房项目跟踪审计和投资决算审计。
(五)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全县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标准,并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婚姻状况及特困家庭进行认定核准。
(六)县物价局:负责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廉租办核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定期公布新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售价的核准等工作。
(七)县发改委:负责确认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人员是否购买房改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八)县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租赁补贴发放、租金核减、房屋状况核准、综合审核、租金收取、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指导实物配租、分配入住等日常工作。具体物业管理工作采取可委托物业公司等方式进行管理。
(九)辖区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系指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及户籍的认定核准工作,不在同一户的亲属关系由社区、居委调查核实。
(十)乡镇人民政府(含社区):负责做好辖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家庭)的摸底、入户调查、受理、初审、复审、听证、公示、统计、建档等工作。同时负责保障对象的复审确认和实物配租分配入住等工作。
二、严格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等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必须满1年以上,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必须符合县民政局核定的最低收入或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均无产权房屋(指自每年廉租住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及以上,无权属登记或自建、购买的房屋),或有产权房屋但面积未达到家庭人均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拥有非住宅等商业用房和机动车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及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产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租赁公、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及与出租房屋产权人一致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无住房的由单位或社区出具证明,县发改委出具有无房改房、集资房证明,房管局出具无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等其他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员照片(辖区派出所核实的家庭成员及关系情况证明)。
5、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区或单位核实盖章)。
6、属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证明。
7、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城镇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及身份证为准。
2、家庭人口按居住在乡镇社区或单位常住城镇户口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1)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且未分户);
(2)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3)其他可以计入的家庭人口。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2)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
(4)家庭成员外出居住9个月以上的;
(5)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对现住房的认定方式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3、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3)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转让期限在3年以内的;
(4)已购买或已签订拆迁安置的房屋;
(5)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
(6)子女继承父母房屋没有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
(7)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五)受理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向县惠民帮扶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宣汉县廉租住房保障综合审查表》,由社区按以下程序到县民政局(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审查)、辖区派出所(申请家庭人员的户籍及关系等认定核准)、发改委(申请家庭人员是否享受房改房的审查)、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员是否有产权房屋登记的审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单位出具收入、家庭成员及关系、房屋状况等证明和相关资料后交回户口所在地社区;
2、社区初审。各社区收齐相关资料后统一登记造册,经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以及评议等形式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复审中对有必要复查的问题再次进行各种形式调查,经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和听证程序合格的,报县廉租办(房管局住保股);
4、县廉租办综合审查。县廉租办综合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组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抽顺序号、分房等程序后,发放《宣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通知单》到县廉租办办理实物配租登记等相关手续,并领取房屋钥匙。
(六)工作流程
1、县民政局审核工作流程
(1)组织调查核实:核实申请家庭及人员的婚姻情况,核实申请家庭及人员收入情况,低保等特困家庭应核实并认定。
(2)经办人初审、复审:县民政局应明确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经办人分别进行初审和复审,填写申请表并签名,上报领导审核。
(3)领导审核:由领导直接或授权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加盖公章。
2、派出所审核工作流程
(1)组织调查核实: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实际居住至少一人取得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等情况,以及是否属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领导审核:由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3、县发改委审核工作流程
(1)组织调查核实:重点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享受过房改房及单位集资建房。
(2)经办人初审、复核:工作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名,上报领导审核。
(3)领导审核:由领导直接或授权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4、县房管局审核工作流程
(1)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审核:
①对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房屋或租住房屋办理产权情况进行调档查核。
②经办人初审、复审:工作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名,上报领导审核。
③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同意上报的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2)综合审查及报批(县廉租办):
①经办人综合初审、复审;
②汇总、造册、公示;
③组织对公示后举报的调查核实及解答工作;
④分管领导审批;
⑤报批及备案;
⑥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或办理实物配租等相关手续;
⑦资料整理归档。
5、社区居委会审核工作流程
(1)入户调查
①入户调查的组织: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和公示。
②调查人员要求: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且办事公正;由社区居委会推荐,上报县廉租办批准并组织培训,调查人员名单由社区公示,接受监督。每次入户调查的同一组调查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入户调查时应佩带工作证。
③入户调查主要内容:了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的关系情况;申请人未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同时了解其实际居住所在地房屋归属及来源、人员居住情况,其他居住人员与申请人的关系等情况;了解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和主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情况;现场观察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是否超出家庭收入和有其它经济来源等情况;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大致情况;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对填报为特殊困难家庭的,应重点核实查看相关证件和材料,确定是否属于所填报的特殊照顾对象;入户调查时填写《宣汉县住房保障入户调查情况表》,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表应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
④入户调查要求: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应出示统一制作的带有照片和姓名的入户调查工作证;入户调查表应现场填写,填写结果应告知被调查人,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2)组织公示
核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家庭情况,填报《宣汉县廉租住房申请人公示名单》并盖章,将表格张贴在公示栏进行公示15日,公示材料应存档备查。对有举报或投诉的,应做好记录并组织调查,填写《宣汉县申请廉租住房举报核查表》,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审核上报
各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公示后,应填写《宣汉县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社区公示情况汇总表》,并将入户调查表、公示结果汇总表、举报核查表等材料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指定2名以上相对固定人员(可兼职或专职)作为经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意见并签名,报社区居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应签名。
申请表社区调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栏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填报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是否属实或相符;
②是否属于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或低保等家庭;
③公示情况和有无举报及核实情况;
④是否存在属于社区居委会未能确定的有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资格条件的情况;
⑤是否同意上报审核的意见;
⑥对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超出家庭收入且不能说明经济来源的,或有明显隐瞒收入情况(如非低保按低保、公务员按低收入等)的,或户籍、婚姻情况比较复杂难于认定的,或日常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或可能拥有住房(含违章建筑、购买房屋、自建房、搭建和扩建)的,或可能有投资办企业的,以及其它社区居委会不能确定的有关情况应注明;
⑦其它应注明的重要情况和说明。
加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章,并将申请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工作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经办人进行复审。
(2)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审核后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进行听证程序,同时认定评议特殊困难家庭。
组织相关单位和各社区成立听证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入户调查人员、社区居民代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和县级相关部门监督人员等组成,成员应不少于15人),按照听证程序,综合入户调查情况,组织评议和投票表决。申请家庭投票表决得票率在80%及以上的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家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由听证评议小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根据相关证明资料对申请人进行认定评分后,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特困家庭范围。
听证评议小组在评议过程中,如实填写《 c c 社区(村)第 c 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听证投票表决表》、《宣汉县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特困家庭认定评分表》,并对填写结果负责。听证评议过程应由专人做好听证评议记录。
(3)听证评议结束后组织公示,无异议或异义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切实抓好实物配租工作
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中属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作为第一批次(第一顺序)优先配租对象,按照特困家庭认定评分得分高低排名依次分房,相同分数的抽签确定先后顺序号。属下肢肢体伤残和盲人1—2级的,可优先分配配租房源的1—2层住房,同等条件抽签确定房号;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其他家庭(除特殊困难家庭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抽号,申请家庭所抽中的号码即为分房顺序号。
公开抽号工作在县监察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发改为、房管局、廉租办、公证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抽号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分房顺序号依次向申请家庭分房,向其核发《宣汉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申请家庭在分房后10日内凭《通知单》到县廉租办缴纳租金和押金,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
四、认真落实轮候机制
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取得当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并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其他家庭按公开抽号确定的顺序依次分房。当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户数多于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时,抽中当期廉租住房可配租套数范围以后号数的申购家庭进入轮候,今后仍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1年内不需重新审核,由县廉租办直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在优先满足特殊困难家庭前提下,按原抽中的顺序号依次分房。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廉租办,经审核后,廉租办就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廉租办取消资格。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廉租办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和停止实物配租: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七)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和小区物管等费用的。
有自愿退出的家庭,可直接到县廉租办办理退房手续。
六、逗硬责任追究
(一)经审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县廉租办,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退回补贴款。逾期不退回的,廉租办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廉租办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各乡镇(社区)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循私舞弊的,出具虚假证明,工作严重失职,违规核准确认报批等,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