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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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311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7),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坚持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对落实人民防空防护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建筑的施工单位也要具有相应资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县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和《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10()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新建或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  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予以免收;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凡按标准修建了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一律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减()易地建设费申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到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报审批表》;

()建设单位备齐有效证明和资料(立项批文、设计图纸等)送交县人防办业务窗口受理处;

()派员检查是否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有无早期人防工事,需要拆除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审查合格后出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凭缴纳正式发票,领取《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凭县人防办出具的《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到人防办业务窗口受理处申请竣工核查,经核查建筑面积与设计面积相符,领取《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认可书》。

第十二条  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规划和建设局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人民防空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改变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用途的;

(三)挤占、平调、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四)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4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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