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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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6

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全县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等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建筑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县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城镇(包括建制镇、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外地驻宣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凡运生活垃圾到县垃圾处理厂处理的乡镇均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有偿服务的,除支付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外,还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特殊学校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持有特困证明的困难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军干所免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征收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自行征收或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代收,并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未经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县财政每年按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入库额的3%给予代收单位手续费。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据实征收。

(一)县城区开户使用天然气的居(村)民(含暂住人口)等民用天然气用户:每立方米0.2元。由宣汉县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代收。

(二)县城区未开户使用天然气的居(村)民(含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由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收。

(三)县城区开户使用天然气的酒楼、餐厅(馆)、早餐小吃门店等餐饮娱乐业和宾馆、旅店、招待所及生产性企业等非民用天然气用户:每立方米0.3元。由宣汉县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代收。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社会团体的办公驻地(含部队、党校,不包括各类学校、医疗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5元。由县财政局负责代收。

(五)未开户使用天然气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金融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5元。由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收。

(六)未开户使用天然气的经营企业、门店等(含个体工商户):每月每平方米0.7元。由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收。

(七)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办公区域建筑面积计征,职工住宿面积不得计征,每月每平方米0.6元。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代收。

(八)汽车客(货)运站、港口码头:按办公、候车(船)大厅、站内停车场面积计征(车站不得向旅客及车主直接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由县运管所和县海事处负责代收。

(九)影剧院:每家每月300元。由县住建局直接征收。

(十)农贸市场:按农贸市场面积计征(不包括市场内固定门市面积),直接向市场经营者收取(不得向进驻市场内的摊点、摊位等商品经营者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2元。由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收。

(十一)基建工地垃圾处理费:按设计图纸建筑面积计征,在开工时由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2元。由县住建局直接征收。

(十二)自运垃圾(包括君塘镇等11个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有自备运输能力的,自行将所产生的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按每吨40元收取。由县住建局直接征收。

(十三)展销会:每天500元。由县城管办负责代收。

(十四)洗车场、公共用地停车场:每家每月50元。由县城管办负责代收。

(十五)流动及外来临时摊点:按实际摆摊天数计征,每个摊点每天1元。由县城管办负责代收。

(十六)各类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不含党校):按照学校教学、办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用房建筑面积计征,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由学校支付但不得将其收费额转嫁到学生,每月每平方米0.2元。分别由县教育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代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已开户使用天然气的城区居(村)民(含暂住人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委托宣汉县和信天然气有限公司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单独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票据。其他代征单位和各建制镇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情况汇总报送县住建局,并将上月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纳县财政。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费用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乡镇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统一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凡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乡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原宣府办2012135号废止,本办法从201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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