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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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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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宣汉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建成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水法》和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以及《四川省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属烟草行业对建在烟区范围内进行了补贴的工程项目均遵守本办法。主要项目:烟水配套工程的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提灌站以及配套的沟渠、管网、田间机耕道等。由其他批准的水库、公路等补贴项目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推行农户参与管理维护模式,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章  维修养护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产权归属烟农,不能归属烟农的,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原则,通过办理产权或者签订产权移交协议等形式,明晰工程项目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六条  产权、协议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内容,对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系统。

第七条  产权所有者为工程项目维修养护的主体,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产权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每年结合农时要有计划地组织烟农进行夏修和冬修,遭受暴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维修。水利、交通、烟草、国土等部门对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维修养护等进行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烟叶生产工程项目设施,切实加强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的规定,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以设计标准为基本依据,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水工程

1、定期检查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蓄水状况,及时疏浚、清淤,定期整理配套沉沙池、集雨沟,保证发挥作用。

2、明沟内不得设障堵水,并应根据淤积阻水情况定期清理。对不稳定沟段,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塌固坡措施,加强维修养护。

3、暗管工程在运行初期应沿管线经常巡视,发现凹坑应及时填平;以后可每年定期检修一次。对于出流量明显减少或含沙量明显增多的管道,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4、提灌站泵站前池的淤泥及拦污栅前的各种杂物应及时清除,各种井盖应严密盖好。动力机与电气设备应严格保养,每年全面检修一次,确保安全运行。

(二)集约调制工程。保持密集式烤房、普改密烤房、标准晾房清洁卫生、通风排湿。及时检查设施状况,对损坏或出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备用电源,确保使用和安全。每年使用前,烟草部门制定下发具体要求,并对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能正常使用。

(三)田间机耕道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护,确保建设项目的完整性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

(一)标准化晾房、标美水窖、水池的产权归农户所有,农户管护。

(二)山坪塘、沟渠、管网、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钢结构活动式晾房和机耕道路的产权归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派专人负责管护。

(三)由山坪塘、沟渠、管网、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钢结构活动式晾房和机耕道路产权所属的村民委员会选派两名烟农代表、三名村组干部、一名乡干部和一名烟技员组成所在村管理委员会。

(四)管理委员会负责该村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事宜,督促受益农户管好工程。

(五)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护制度。

(六)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严重损坏不能自行维修的项目要及时向县烟办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工程项目的维修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第十二条烟草行业

(一)县烟草局(公司)

1、负责对项目管护的监督检查,掌握已建项目运行管护总体情况并结合生产情况及时确定当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满足烟叶生产所需。

2、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完工后,质保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工程质量与管护。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负责与受益人签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协议”,并完善有关交付手续,交与其管护。

3、落实专人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项目制定运行管理方案,协调各方,指导运行,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4、负责对项目维修申请的审核,并在维修结束后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登记建档。

5、定期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市局(公司)汇报相关情况。

(二)县烟办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对县烟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初审和验收等工作。负责管护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制订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前提,确保在设计标准条件下正常发挥作用,满足烟叶生产需要。

第十四条  产权归属烟农的,以烟农为运行和管护的主体。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以签订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运行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各地实际,可成立用水协会、晾制协会等形式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用水协会、晾制协会等可以维护成本、运行成本为依据,适当收取使用者标准费用,用于设施维护、运行等支出。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运行以满足烟叶生产需要为根本原则。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盗窃和哄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和危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沟渠、管网等公共水利设施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五)向水池、山坪塘、沟渠、管网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流体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烟芽、烟杈、烟杆等烟叶生产农田残留物;

(六)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七)其它危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维修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拨付程序:管理委员会向县烟办提出工程维护计划申请,县烟办对上报申请组织评审,并下达维修计划批复,管理委员会按下达批复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县烟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九条  维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烟水配套工程、烟叶调制设施,烟路、农机具以及土地整理不享受此管护资金。补贴金额为:工程审定金额为10002999元的,按审定金额的20%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30004999元的,按审定金额的18%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按审定金额的16%补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使用维护资金:

(一)单项工程维护资金不足1000元。

(二)建设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

(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损坏。

第二十条  维护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将当年烟叶税总额的5%划拨到县烟办作为烟叶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管护维修资金,管护资金由县烟办专户存放。

第二十一条  维护资金的管理。县烟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烟叶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具体要做到:

(一)烟叶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需维护的烟叶基础设施,由各乡镇编制项目预算上报县烟办审核。

(三)县烟办收到乡镇的项目预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初审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乡镇进行维护。

(四)所有使用烟叶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五)烟叶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效果监测

第二十二条  县烟草部门对工程项目效果要进行必要的监测,积累实践资料,指导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县烟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库,对工程项目的效果进行分析等,为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开展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建立日常运行管护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在管护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管护中存在问题并影响到使用效果的,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汉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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