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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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宣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宣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宣汉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凡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宣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委),具体负责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接受省、市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督促、协调和分成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制定和采取措施完成全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任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协调,电煤入库数量统计,应返还基金和补贴数量的对帐、预审、汇总、申报、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集和管理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企业的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原煤按每吨销售价格的4%比例征收;洗精煤按每吨销售价格的3.5%比例征收,机焦按每吨销售价格的3%比例征收。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只按企业最终产品计征,不重复征收。企业所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允许进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企业外购原煤进行洗选、炼焦后销售的凭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计征基数。

第八条企业自用部分实行免征。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壮大煤焦化产业链,对发展壮大产业链所需而未实际外销部分可视为免征。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据实征收。由企业主动申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相关部门核定征收基数。应缴企业每月10日前缴清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管理,征收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负责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三联单,进入省统一开设的“煤调基金”汇缴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电煤返还供应补贴、丰存枯用储备补贴及应急调度价格补贴资金的管理;县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所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和解缴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电煤返还资金即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电煤供应补贴。根据电煤实际入库量(含省外购煤),按照省上季度分配的预算补贴总额由县领导小组按完成任务的绝对量和兑现率对各企业给予补贴。每季度预结算一次,次年初按最后确定的上一年补贴标准清算。

第十三条电煤丰存枯用储备补贴。根据省分配的补贴总额,按照市上下达的丰存枯用储备任务及完成情况,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补贴到各企业。

第十四条电煤应急调度价格补贴。根据当年电煤市场供应情况,在紧急状态下确需应急征调电煤时,按照省、市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的方案组织落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补贴总额的具体落实情况制定补贴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补贴到各企业。

第十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按省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返电煤价格调节基金供应补贴、丰存枯用储备补贴及应急调度价格补贴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承办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用途必须全部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或电煤调运协调工作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省返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返还供应电煤所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电煤供应补贴及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用途支出后,余下部分全部用于《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用途和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电煤调运协调工作开支。当年有结余的滚存到次年使用。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电煤供销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供应电煤,按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拖欠和拒缴。凡不按时按量申报、缴纳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二每天加收滞纳金。同时,县国土、煤监、安监、经委、公安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情况作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申办、延续、变更、年检“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上报车匹计划、电力供应和火工产品供应的依据,未经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具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不得受理。

第十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及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成资金使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用途和要求,严格监督管理,严禁挪着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宣汉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县政府办[2008]33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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