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坚持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负责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对落实人民防空防护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建筑的施工单位要具有相应资质。
第六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出具《宣汉县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和《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函》、项目立项批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的《总平面图》等工程建设有效资料;
(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人员赴施工现场踏勘,确定修建性质和面积;
(三)建设单位准确填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审批表》;
(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进行初设方案设计;
(五)建设单位根据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复函,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初设方案;
(六)建设单位将初设方案文本2套报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初设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复函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八)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
(九)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2份、与县质监站和监理签订的合同1份一并报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出具《宣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接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防空地下室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1〕118号)、《达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人防办〔2008〕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应当依法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人防易地建设申请,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符合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一条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省定人防重点县标准(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5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减(免)易地建设费申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书面申请;
(二)经审查符合人防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备齐有效资料(立项批文、设计图纸等)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建设单位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审批表》,并正确填写;
(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出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建设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建设单位将缴费回执单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留存,并领取《宣汉县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
(六)建设单位根据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宣汉县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核查,经核查通过的,领取《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认可书》。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县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有违纪行为的,将严肃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上级若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