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生环委办〔2022〕74号
宣汉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细化分工方案》修改意见的函
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执法责任,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方案》(达市府办〔2022〕122号),我办对宣汉县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22年11月1日前反馈我办,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余家荣 电话:13982874938
附件:1.《宣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细化分工方案》
2.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22﹞122号)
宣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细化分工方案
序号 | 条款 | 法 律 内 容 | 职责部门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此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
2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此条款由市场监管部门、经信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由经信部门负责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此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
4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 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此条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条款 | 法 律 内 容 | 职责部门 |
5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此条第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权;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
6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此条款由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涉及广场、公园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
序号 | 条款 | 法 律 内 容 | 职责部门 |
7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 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 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
此条款由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涉及广场、公园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
8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 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 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此条款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 其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