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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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然资源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全面、全程监督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2〕179号),结合我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一)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相关股室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

(二)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城,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各机构的同意意见。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监管。

严格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治措施。

)加强日常监管。乡镇自然资源所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制度,加强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现场划定确认所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位置,杜绝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调整位置。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察,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自然资源所所应建立临时用地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宗地的面积、批文、使用期限、用途和权属等信息。通过月度巡查、季度抽查、跟踪检查等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报告有权查处的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四、明确复垦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临时用地申请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自行拆除、清理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按约定在临时用地合同到期前或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完成相关用地清退并恢复原状。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超期未复垦等行为,并依法依规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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