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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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车辆包括局机关、执法大队管理使用的执法执勤用车、业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环卫所、县路灯所车辆管理参照执行,具体细则自行负责,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三条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喷涂综合行政执法标识,实行规范化管理。所有执法执勤车辆的配备使用由局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装备股统一安排,实行定人、定车、定责管理。建立定点停放、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审核报批台账管理机制,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四条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日常使用运行责任管理,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每辆车明确1名主要驾驶人员(市容管理中队每组明确1名驾驶人员)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车辆使用部门要建立用车登记报批制度健全出车登记台账,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在县城区内使用,车辆出县城域区外需按程序审批,到县域辖区乡镇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到县外的经分管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准,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严格车辆使用管理,按照工作需要科学调度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违者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股室(中队)负责人100/次;凡被上级暗访督查发现,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顶格处理严禁上下班接送,严禁在城区内鸣笛,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不着制服装驾驶执法执勤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工作中车辆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原因不得停放在居民小区等,下班后车辆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坝内。凡违反上述规定除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交通违法处罚外,并每次处罚驾驶员100元、股室(中队)负责人50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要经常清洗,执行公务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标识清晰、车况良好、证件齐全、规范停放。凡被督查发现或被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每次处罚驾驶员100元、股室(中队)负责人50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辆实行集中归库、法定节假日封车管理。所有车辆工作时间外统一停放在机关院坝内,规范有序,不得乱停乱放。国家法定节假日,除保障日常巡查执法和值班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一律集中封存管理。凡违反此规定造成车辆被盗、损坏及交通安全事故的概由车辆驾驶员自行负责,并追究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车辆驾驶人员要爱车护车,因不负责任或个人过失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除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外,每次处罚驾驶员100

  第十条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应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每月查询统计车辆违章情况,所有车辆违章记录、罚款、扣分等均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并按程序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凡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一律申报保险理赔处理,单位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第四章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所有车辆必须在单位指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擅自选择其他维修厂维修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维修结束后,由驾驶员现场检查验收并签字,完善车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严格车辆维修审批。车辆维修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后,确需维修的报请局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修理。因虚报、瞒报、不报或擅自维修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车辆管理员以及车辆使用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油料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所有车辆统一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原则上不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或紧急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的除外)。由局办公室会同计财装备股统筹负责,建立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等档案,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车辆加油要服从办公室管理员的管理,按要求如实上报车辆行驶里程数,对故意瞒报或损坏里程表,造成油耗指标不准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局机关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股负责车辆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督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21115日印发的《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执法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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