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宣汉县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讨论稿)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9
点击数: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我县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经过梳理审核汇总,形成了《宣汉县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讨论稿),涉及保留事项30项。请各部门(单位)认真对照内容提出修改意见,20221014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至宣汉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桃君       联系电话:5222278

电子邮箱:1044480711@qq.com 





                                                                                   附件:宣汉县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讨论稿)

 

宣汉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8




附件

宣汉县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讨论稿)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理由

备注

1

村(单位)出具收养人收入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和行政法规规定

民政局

2

卫健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或一个子女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和行政法规规定

民政局

3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和行政法规规定

民政局

4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第四条

保留

 

 

 

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5

 

亲属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保留

 

行政法规规定

 

公安局

6

 

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三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7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号令)第三十八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号令)第十七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9

 

技术鉴定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号令)第七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0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号令)第二十三条、二

十四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1

 

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相关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164号令)第八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公安局

12

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第九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民宗局

13

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不动产登记中心

14

经济困难证明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保留

地方性法规规定

 

司法局

 

15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16

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业务工作已办结并交接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十六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17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第十四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司法局

18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19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

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0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条、第七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1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土地用途证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2

必要的资金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3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4

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24号)

保留

法律规定

 

 

行政审批局

 

25

演员的艺术表演

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 第七条;《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 57 号))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6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第十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7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保留

法律规定

 

行政审批局

 

28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

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第九条、第十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29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30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第五条

 

保留

 

部门规章规定

 

行政审批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