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来源:宣汉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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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水务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1722水处 [2022]3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X2022年85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且在禁采期内,指派X租用张XX一台神钢牌(SK245型)挖掘机,在华景鹅颈村立石子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98.8立方米,将开采的河道砂石运输到宣汉县五宝XX石厂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开采河道砂石。

处罚依据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第()项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X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2--9-20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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