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公示报告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处 [202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刘X于2022年8月5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且在禁采期内,指派焦X租用张XX的一台神钢牌(SK245型)挖掘机,在华景镇鹅颈村立石子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98.8立方米,将开采的河道砂石运输到宣汉县五宝XX砂石厂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开采河道砂石。 | |
处罚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第(一)项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刘X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4.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0.2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9-20 |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