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务处 [2022]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宣汉县XX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以来,指派黄XX采用一台徐工牌(XE245DK型)挖掘机,在宣汉县芭蕉镇大虎村六社(小地名:桂家坝)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开采河道砂石1570.8立方米,堆存于桂家坝河道右岸边,拟运往砂石加工厂加工,其无证开采河道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行政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6--17 |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
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511422008822404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