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不幸被巨石砸伤 有幸法律援助帮忙获得赔偿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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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某吃苦耐劳,其妻温柔贤惠,儿子乖巧懂事,拥有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颜某突遭横祸打破了一切平静。

         2021225日,颜某从渡口驾车回龙泉。车辆行至宣汉县S202龙土段时,因道路上方双龙泉大桥施工工地遗留石头掉落在道路上,无法通行,于是下车搬离落石。在前往搬离落石途中,上方施工工地遗留石头再次掉落,砸中颜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昏迷。

  经过三个多月治疗,颜某病情暂时稳定,其因本次受伤致双眼视神经损伤,经鉴定颜某双目失明的伤残等级为贰级,其头颅损伤致左上肢肌力减退为4级的人身损害致残等级为捌级伤残。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736540.72元。

  事故发生后,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和景区派出所组织各方对事故发生进行调查,乡党委政府决定,颜某前期医疗费由南兴路桥公司垫付28万(实际收到240000元)、中荣集团公司垫付12万,但中荣集团公司拒绝垫付,故由发包方城乡建设发展公司在中荣集团公司工程款中扣划代为垫付。除以上款项外,颜某的其余损失未就再进行赔付。

  援助律师经过一系列的诉前准备,其一结合自然常理和施工现场状态,导致颜某受伤的落石是因施工山体掉落。其二该石块不能确定是其中一家公司施工工地的石块,且颜某受伤上方只有两公司的工地,因此,两公司应当对颜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结合中荣集团公司在事故当天虽未施工,但开挖便道后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以及南兴路桥公司事故当天在该地段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酌定南兴路桥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中荣集团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20223宣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南兴路桥公司赔偿1215578.50,扣除原告颜某实际收到的240000.00,实际还应支付975578.50;被告中荣集团公司赔偿520962.22元。

  美好社会的标志不仅是物质富裕,甚至也不全是精神充实,还有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关怀,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以人为本、扶弱济困、应援尽援的工作宗旨,不断将便民利民措施深化落地,提高服务质量,为维护和谐新宣汉和法治宣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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