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2021〕114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宣汉县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7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及教育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强化和提高教育督导水平和质量,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区域教育中心建设中先行示范,奋力打造全省教育高地、建设全省教育强县。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县、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标准,建立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贯通中小幼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依法履职,权威高效的督导机构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县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和县教育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县教育科技局设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为: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县委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独立行使职能,承担督学、督政及评估监测、日常综合事务等工作。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监测,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教育督导责任区的领导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县教育督导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六)科学设置教育督导责任区。根据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情况,在全县设置若干个教育督导责任区,由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责任区的划分和人员配备,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确定。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确保教育督导运转高效,结果权威
(七)开展对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根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要求,对县级有关部门教育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工作及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开展专项督导。
(八)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对学校督导的政策、标准,并结合实际,完善和细化学校督导评估细则。聚焦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月至少到挂牌学校督导一次。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工作、思政工作、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和“双减”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根据省、市校(园)长任期督导规范,在校(园)长任期结束时开展一次综合督导。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提升学校治理能力。
(九)加强和改进评估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由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依据国家、省、市标准进一步完善评估监测体系。积极参与川东北和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协同机制建设,为建立区域教育评估监测联盟贡献宣汉智慧和力量。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小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等评估监测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建立宣汉教育评估监测体系。
(十)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采取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督导信息化,依托国家、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实施“互联网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模式。加强对学校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的统筹管理,优化督导流程,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学校负担。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确保教育督导问责有力,监督到位
(十一)完善报告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所形成的督导报告,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二)落实反馈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听、查、看、访”等方式,综合督导评估后,应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导事项,及时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十三)强化整改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反馈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认真研究,全面整改,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十四)健全复查制度。建立教育督导事项“回头看”机制,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跟踪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切实做到一督到底,坚决防止一督了之,杜绝问题反弹。
(十五)落实激励制度。县政府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部门和学校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将教育督导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六)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完成教育攻坚任务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单位和学校,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七)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由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十八)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到位,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深化督学聘任和管理改革,建设一支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督导队伍
(十九)选优建强专兼职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及《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建设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1:5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学校可按1:1比例配备,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二十)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建立从退休时间不长或即将退休且身体健康的行政干部中,聘用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兼职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机制,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现有学校督学聘用方式,从即将退休或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优秀教师中,选聘师德高尚、教学业绩突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职督学专门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工作。探索从学生家长、村(社)干部等社会志愿者中选聘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兼职督学。
(二十一)努力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成长培训长效机制,按照全覆盖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多种方式开展督学入职培训、专项任务业务培训等短期、长期培训,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提升督学队伍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按照省、市部署,建立健全具有校长职级或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建立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
(二十二)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民办教育等类别的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
(二十三)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完善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责任区日常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评价制度,健全督导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严守督导工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全体督学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坚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责任督学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严格责任督学年度工作评价,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解聘。
六、全面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为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二十四)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规范,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流程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二十五)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条件保障。县财政局要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六)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加快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和省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共建共享。强化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加强督导人员信息化培训,提升全县督导评估监测硬件软件实力,提高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认真抓好改革具体工作落实。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