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2021〕36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宣汉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生态、宜居、美丽的园林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建成区内社会公益性城市公园和非公益性城市公园。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本县公园名录并对外公布。
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园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公园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县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资金,并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城市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和功能完善。
第六条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征求县综合执法局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并履行其他相关手续。
编制城市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经批准的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城市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公园增减景点和公用设施的,应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在审批前应征求县综合执法局意见。
第三章园景园容管理
第九条县住建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园景园容管理:
(一)城市公园的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城市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住建局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城市公园内绿化配置应当科学合理,乔、灌、花、草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功能显著,配套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四)城市公园内园林植物应当合理管理,保证植物旺盛生长,无明显病虫害和枯死枝条;
(五)城市公园内树木应当修剪合理、绿篱完整美观,草坪地被应当养护科学、修剪及时和无明显杂草、斑秃、积水现象,花坛内植物应当搭配合理,富有美感。
第十条县住建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园的树木、护栏、灯柱、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园场所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并服从管理。
占用城市公园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游园管理
第十三条县住建局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导游图牌、温馨提示牌、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要求的服务标示牌和游客须知。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自觉维护公园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就树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六)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七)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十)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十一)抛撒、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十四)寻衅滋事,影响游园秩序;
(十五)制造噪音,影响公园安宁;
(十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十七)毁坏园内公共设施;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携犬入园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妨碍其他游客游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园内树木。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公益活动及其他群体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园内的游艺、游乐、康乐等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及特种设备管理等要求,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必须取得许可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住建局应当配合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防治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园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取缔,对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由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八)至第(十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三)至(十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严重妨碍他人游园,存在扰乱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园设施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公园管理机构还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第三十条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快城市公园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在五年内实现城市公园主要区域监控全覆盖。
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储存、调取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宣汉县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编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东乡街道办事处、蒲江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
(二)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峰等城市生态建设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杉树林植被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本县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县域范围的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宣汉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宣汉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版)、《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小区绿地率。县住建局负责审批小区绿化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业主自建、自管。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树木移植、修剪、砍伐、占用绿化用地必须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须经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参与审查、监督、验收。
第七条新建的公共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对绿化植物进行养护管理,养护期满后,绿地达到管护质量标准和符合移交条件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开展移交工作。
第八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园林绿地由县住建局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宣汉城区新增的公共园林绿地,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测算管护费,报经县政府审批后交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管护。
第十条县住建局对公共园林绿地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住建局对建成区古树名木和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修剪、砍伐、移栽。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防汛、电力、照明、公交等设施,因安全或影响效果,确需修剪树木的,须征得县住建局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并确保修剪形态规范美观。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公用园林绿化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经县住建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园林绿地的,须报经县住建局审查,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住建局审查并同意后,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将其恢复原状,或者向县住建局交纳所需费用,由县住建局组织恢复。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宣汉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建设进行审核制度。
第三条“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行政审查、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色图章的运行程序
(一)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县住建局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验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批文;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绿化指标);
(2)现状用地平面图;
(3)现状植物调查图;
(4)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
(5)绿化效果图;
(6)竖向设计图;
(7)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8)植物配置平面图;
(9)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
(10)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
(11)有园林设施的需提供剖面图。
6.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二)批后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住建局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
1.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住建局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县住建局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县住建局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县住建局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4.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6.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第六条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费,由县住建局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七条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宣汉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汉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或是在历史上、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挂牌为准。
第四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保护牌(应标明古树名木名称、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和技术推广,广泛普及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六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经费通过向上争取、县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保障,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二)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城市公共设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县住建局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森林公园、旅游景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景区、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四)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县住建局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属地乡镇街道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六)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为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制度。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养护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及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治理复壮。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住建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应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要求,在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三)在树干上刻划、钉钉、张贴、悬挂物品或缠绕绳索、铁丝以及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四)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五)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六)未经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七)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八)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设施及其他损害;
(九)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应当以保护为先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时须提出保护方案和避让措施,按程序报经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审核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县住建局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重点工程建设、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等原因确需修剪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经批准移植或修剪的古树名木,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或修剪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经批准同意移栽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子政务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宣汉县鼓励推广立体绿化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用地紧张与园林绿化建设的矛盾,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城建〔2007〕21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立体绿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实施城市立体绿化,为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积极推广城区建(构)筑物屋顶、墙面、阳台、桥梁、护坡等立体绿化。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建筑、公共建筑等新建项目应包括立体绿化的建设内容。
2.县城区已建成的产权明晰、能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的公用建筑以及居住区、围墙等均列入立体绿化实施范围。
3.县城区内绿地、市政道路节点、桥梁以及水岸沿线的护坡、驳岸等。
(二)实施内容。
1.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及裙房非坡屋顶,应当实施屋顶绿化;老小区改建的,有条件的实施屋顶绿化或垂直绿化。
2.建筑的墙体、单位和居住区的围墙、栅栏等,种植攀缘型、垂挂型、绿篱型植物进行绿化美化。做好临街实体围墙的“拆墙透绿”工作,对可以不设围墙的一律拆除,让墙内绿化融入城市绿化;对确需设置围墙的,要求设置通透栏杆型围墙,让墙内绿化透出来。
3.利用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绿地内公厕、地下车库出入口、配电房、花架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
4.市政道路节点实施垂直绿化;桥梁桥柱、护栏等,种植攀缘型、缠绕型、垂挂型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5.河道的水体岸线利用护坡、岸边绿地等,种植垂挂型、蔓生型植物和水生植物。
三、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立体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单位、居住区立体绿化和临街实体围墙“拆墙透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鼓励政策
(一)鼓励已建成的单位和居住区实施立体绿化。单位立体绿化实施效果显著的,可抵算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居住区改建屋顶绿化的,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改建方案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改建经费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鼓励广大市民家庭养花,做好阳台绿化。结合义务植树周活动,县住建局组织开展家庭养花和阳台绿化等专业知识咨询、指导、服务。
(三)将立体绿化建设作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审条件之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局开展城区立体绿化现状调查,加强对实施立体绿化的组织推进和督查指导。各社区要做好立体绿化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
(二)保证资金投入。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建设主体要合理安排资金,保障立体绿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推进技术支撑。县住建局要组织开展立体绿化科研工作,针对全县的房屋建筑、桥梁水体等结构和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立体绿化工程建设。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