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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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市监行处字〔2022348

  对宣汉县天生镇嘉佰汇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镇嘉佰汇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LAL23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非国家公职人员,非党员)

  联系电话:188********

  经营场所宣汉县****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酒、百货零售;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举报嘉佰汇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202266日到宣汉县天生镇嘉佰汇超市检查,经现场对超市内陈列待售的各类商品检查后发现:在该超市入口左侧货架从上自下数第三格处的贤哥豆香煎卷(生产商: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桃大道西段38号,净含量:101g,保质期:180天)共9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1113日的3袋,生产日期为20211202日的6袋;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商品共同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志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笔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268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天生镇嘉佰汇超市20170915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4LAL235),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酒、百货零售;经营者*,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联系电话:188********非国家工作人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宣汉县****2017112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20018326有效期至20221128日。

  一消费者在12315投诉举报:于2022年6月2日在嘉佰汇超市购买“风旺”唇齿留香辣条(生产商:平江县风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150天),后发现该产品为过期食品。投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经调查情况属实。现宣汉县天生镇嘉佰汇超市已与消费者达成和解:退款并赔偿共计200元。

  该超市2022年1月24日购进“风旺”唇齿留香辣条15袋位于宣汉县石岭大道的宣汉县鑫达副食商贸送货上门购进单价:1.8元/袋,购进金额:27元,销售了15袋(2022年5月14日前销售的未超过保质期,2022年6月2日销售了1袋已超过保质期),售价2.5元/袋,销货金额37.5元,违法所得2.5元已退款。该超市又2022年1月24日购进“贤哥”豆香煎卷10袋(净含量:101克),也是宣汉县鑫达副食商贸送货上门,购进单价:2.8元/袋,购进金额28元;销售了1袋,售价3.5元/袋,销货金额3.5元;余9袋未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1.5元,超过保质期的“贤哥”豆香煎卷在经营场所仍与其他食品一起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识和说明,至202266日被查获。该建立购销台账不全,无法查明销售“贤哥”豆香煎卷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行政强制措施一份,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12315投诉举报平台打印资料9份,证明了投诉人购买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02262交易记录打印件一份、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宣汉县鑫达副食商贸销货凭证打印件两份、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27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字20223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贤哥”豆香煎卷10袋(净含量:101克)。

  二、该超市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贤哥”豆香煎卷10袋(净含量:101克)。

  当事人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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