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委发〔2022〕40号
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为推进乡村振兴,提倡移风易俗,促使群众养成好习惯、形
成好风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总要求,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土黄干部,殚智竭力建设“法治土黄、正气土黄、繁荣土黄”,凝心聚力建成“省级百强中心镇”和高铁新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达州市开展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规的规定,村(居)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房,特别是在场镇规划区域内建房、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公路沿线未达到规定距离建房的,未先规划审批、未定点划线擅自施工的,或辖区有乱搭乱建未及时报告、制止的。
二、辖区严禁活人墓,或者单墓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或者墓地占用基本农田、宅基地、在公路安全距离内的。
三、违规承办宴席,或未申报,或食品未留存备检的。
四、辖区有负面舆情的(包括微信及朋友圈、微博、QQ、抖音等各类媒体、自媒体)。
五、未经政府书面同意,无项目或资金来源擅自搞建设的,或有违规借款的。
六、未经政府把关擅自招商引资,或对外签订合同未经政府审核同意的。
七、不按规定接收户口或新上户的。
八、狗未栓养、鸡鸭未圈养的,环境卫生太差的。
九、污水直排河道,垃圾乱倒河边、路边的。
十、有陌生人或媒体到村(社区)不及时报告的。
从即日起辖区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或影响后果,给予该村(社区)干部经济处罚、扣发办公经费、停职、按程序免职、立案调查等相应处罚。如涉及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系镇政府管理部门的,由镇纪委处理,系上级机关管理为主的部门按程序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或县纪委监委处理。同时,土委发〔2021〕36号文件作废。
中共土黄镇委员会土黄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