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
2022年第二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计划,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县委第42次常委会审定同意,现予以下达,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推进
严格按照《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府发〔2019〕11号),在7月15日前完成项目勘察设计并报行业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7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及预算评审工作,8月31日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和申请资金拨付任务,凡8月31日前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按照《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宣赈办〔2021〕67号)要求组织实施。
二、严格公示公告
严格按照《宣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宣财发〔2021〕39号)和《宣汉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宣财发〔2021〕40号)要求,在乡镇(街道)、项目村和项目实施地,利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和广播等形式对项目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和分配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三、完善项目资料
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相关记录,申请拨付资金时,同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电子档案资料,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予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同时扫描电子档,一式四份,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项目村各存档一份。
附件:宣汉县2022年第二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计划
宣汉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宣汉县2022年第二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资金计划.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