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环境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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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

关于调整环境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股、室,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片区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环境行政案件的审议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环境行政案件办理的合法、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我局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现将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人员名单调整如下:

一、案审委员会成员组成

案审委员会主任    王小伟  党组书记、局

案审委员会委员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案审委员会委员    李艳发  党组成员、副局长

案审委员会委员    杨世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案审委员会委员    舒丹军  副局长

案审委员会委员    毛华维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案审委员会委员    刘友波  党组成员

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宣股

二、案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由宣汉县环境保护局主管的下列环境行政案件: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含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整顿;

3.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5.移送行政拘留;

6.环保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审议由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听证案件、行政监督案件、行政调解案件或局长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程序

1.环境监察机构调查完毕后,将查明环境违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局法宣股审查。

2.法宣股审查完毕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案审委员会主任确定集体审议的时间、地点和列席会议人员。

3.案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案审会议一般由案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参会时,委托其他案审委员主持。

4.案审委员会审议结束后,通知执行部门执行,由监察机构依据案审委员会的决议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

5.案审委员会审议案件时至少保证案审委员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

6.案审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讨论结案。

7.如案审委员会审议后的案件需要变动,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变动意见交由案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作出决定,再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执行。

8.5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局法宣股(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情组织相关业务室负责人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9.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执行由生态环境局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10.警告和简易程序实施的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四、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审议程序

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法宣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提出行政复议审理终结报告提交案审委员会审议,并由局法宣股负责送达全部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和复议决定的监督执行。

五、环境行政听证、行政监督、行政调解案件审议程序

环境行政听证、行政监督、行政调解案件由法宣股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提出相应终结报告提交案审委员会审议,并由局法宣股负责送达全部法律文书和行政决定的监督执行。

 

 

             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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