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街道一次性告知清单
来源:蒲江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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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申请

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等。

3

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判决书原件。(失踪的,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孤儿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

4

​孤儿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包括孤儿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或孤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须能证明孤儿与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如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也可提供由村(居)民委、乡镇及派出所三方签字盖章的关系证明材料。)

5

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病残儿童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资料。

6

由甲(县民政局和乡镇)、乙(村社区居委)、丙(孤儿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盖章的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7

孤儿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8

孤儿要入住福利院的,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请示报告,经福利院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入住,同时孤儿监护人要与福利院签定协议书。

9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材料后,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办理流程

1

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宣汉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接受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已签署审核结论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材料作出确认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将孤儿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上传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待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不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5

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局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孤儿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孤儿失踪父母出现的;

孤儿户籍迁出本县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注意事项

1

孤儿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孤儿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后终止其保障资格。

2

符合申报条件的孤儿必须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只能由公安机关出具或者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火化证明也可认定死亡。孤儿父母失踪的证明材料,以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为准。

4

年满18周岁的孤儿,乡镇要在孤儿满18周岁当月及时上报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纸质减停表,县级民政部门将通过孤儿系统在次月自动减停,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孤儿还在学校读书的(包括上各类大学或者是技术学校),需提前告知孤儿当事人提供在校的学习证明,在校证明的内容包括:孤儿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以及学校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学校公章。同时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中专、大专、大学及研究生,还可以通过“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提交助学申请材料,申请在读期间助学金直至毕业。

5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复印属实,与原件一致”,申报时均需提供原件便于扫描上传系统。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儿童个人相关材料:

①儿童本人两寸照片1张;

②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病残儿童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资料;

③儿童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须能证明儿童与父母之间的父子、母子身份关系。如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也可提供由村(居)民委、乡镇及派出所三方签字盖章的关系证明材料。

2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①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③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④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⑤属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并加有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意见的证明,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

⑥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⑦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查寻无果的信息材料(报案6个月后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宣汉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接受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儿童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已签署查验结论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信息及佐证材料上传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待县民政局审核。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

4

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登录“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通过,待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5

 

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民政局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县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注意事项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后终止其保障资格。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

4

重病是指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第一诊断为准的,并符合以下病种范围,能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等材料。癌症类:乳腺癌、宫颈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肺癌、直肠癌、淋巴癌、肝癌等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心脏病类: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脏搭桥手术);肝病类: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肝硬化;血液疾病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其他类: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重大器官移植术、瘫痪、严重急性胰腺炎、植物人、艾滋病、脑梗死等因其他重特大疾病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

5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复印属实,与原件一致”,申报时均需提供原件便于扫描上传系统。

临时救助(含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

乡镇(街道)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组成评审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集体研究评审。乡镇(街道)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原件备查,复印件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4

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5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有关申请、调查、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

县民政局自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和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4)拒绝有关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2

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3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的办理。

4

临时救助金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本人社会保障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

低保申请书;

3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两年内的病历或诊断证明、住院就医情况及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账及医疗救助材料;

5

房产证、土地、山林确权证明;

6

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

7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诚信承诺书;

8

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社保的证明;

9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5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宣汉县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签注复印属实,并加盖政府公章)、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照片、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6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本人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义务人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宣汉县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宣汉县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宣汉县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因吸毒、赌博等县民政局规定不能获取低保的。

2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议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

3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4

低保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和县民政局网站长期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应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5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

6

公示照片、听证评议照片(由乡镇、街道提供)。

7

供养金通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有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

2

书面申请书。

3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4

申请人1寸、5寸照片各1张。

5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6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7

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8

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1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4

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5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

特困人员听证评议会议记录及听证结论,所有参加听证评议的代表必须签字盖手印,听证需盖村(居)委会公章。

2

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复印属实”并押印。

3

公示照片、听证评议照片(由乡镇、街道提供)。

4

供养金通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有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申请

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宣汉县高龄津贴申报表

2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办理流程

1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

3

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审批。

4

县民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自审批同意后次月计发。

注意事项

1

《宣汉县高龄津贴申报表》本人或其代办人要签名。

2

高龄津贴通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有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1张)

办理流程

1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残联审核。

3

县残联对乡镇报送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审批。

4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注意事项

1

《审批表》本人或其代办人要签名。

2

护理补贴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本人社会保障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1张)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提供)

办理流程

1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残联审核。

3

县残联对乡镇报送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审批。

4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注意事项

1

《审批表》本人或其代办人要签名。

2

补贴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本人社会保障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提供)。

2

无传染病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

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协助其做好健康体检。

3

体检合格无传染病的对象,由乡镇(街道)、申请人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办理入住

注意事项

1

入住养老机构要遵守养老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2

供养金由养老机构统一集中支配。

 

 

低保对象帮困助学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慈善帮困助学申请表

2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

本人书面申请

4

高(中)考入学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

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签署意见的申请后,对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助学范围。

注意事项

1

低保对象帮困助学重点针对应届高中毕业生,我县已由县关工委统筹实施,民政只负责省、市级帮困助学材料的审核上报。

2

助学金通过银行打卡直发,申请人应办理有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居家养老服务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2

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人员,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残疾、独居老年人,居家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核实,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流程

1

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审定。

2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报送人员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3

县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上门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服务。

注意事项

1

目前我县采取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每年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不固定,以当年实际提供服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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