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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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19〕第329号

对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宣汉县东乡镇宣汉大桥以西滨河路西延线北侧尚书苑E座28层3号及跃层

法定代表人:李*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7******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

按照四川省“春雷行动2019”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安排部署。2019年1月22日,宣汉县工商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1、该公司在其开发的“聚亿金融城”楼盘周围发布有户外宣传广告,内容有:“双公园学区法式豪宅”、“名校汇集教育中心”“西区门户商业核心”等内容;2、该公司印刷品广告有内容:“聚亿地产保留最终解释权”。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于2019年1月30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18日,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该公司于2018年1月投资开发了“聚亿金融城”楼盘,为了促进该楼盘的销售,该公司于2019年1月初在其楼盘外发布户外宣传广告,内容有“名校汇集教育中心”、 “西区门户商业核心”、 “双公园学区法式豪宅”,该公司使用的置业计划书有内容“聚亿地产保留最终解释权”。该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且对最终解释权也不能自圆其说。

同时查明:上述户外宣传广告由宣汉县海川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制作,uv高清网格布户外广告4幅,面积654.69平方米,单价18.00元每平方米,计价11784.42元;围挡喷绘广告面积896平方米,分为16小幅,单价10.00元每平方米,计价8960.00元;共计支付广告制作费20744.4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情况;

证据六、监管巡查时拍摄影印件4份,证明发布户外宣传广告属实;

证据七、提取的置业计划书复印件1份,证明制订的格式条款合同情况;

证据八、广告制作报价清单和广告制作费用票据各2份及广告公司费用票据情况说明1份,证明广告制作费用情况;

证据九、对广告制作公司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广告制作情况;

证据十、广告制作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制作情况。

本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款(四)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性质属于违法。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市监行罚听告字〔2019〕2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2233.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帐号:5100175623605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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