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工商质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
处 罚 决 定
当 事 人: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宣汉县东乡镇宣汉大桥以西滨河路西延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宁( 非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1528186****;
邮政编码:636150;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7******。
2018年1月8日,商广股在市场监测中发现,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聚亿、金融城”临时接待中心外发布形象宣传及招聘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聚亿金融城 建筑与风水完美融合”、“宣汉西区 标杆楼盘”等词语。2018年1月9日,县局商广股将该案移交我所立案调查。同年1月11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田忠、杨辉二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在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宣汉县东乡镇西区西华大道开发名为“聚亿金融城”的商用住宅楼。后于2017年12月,在宣汉县城区公交车上和“聚亿金融城”临时接待中心外,以及该公司建筑工地对外发布有“四代房”、“聚亿金融城 建筑与风水完美融合”、“宣汉西区 标杆楼盘”等词语的招聘及房地产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20000.00余元。2018年1月8日被我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宣汉县工商质监局商广股内部移交案件审批表1份;证明了该公司发布招聘及房地产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宁的委托代理人伍耀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发布招聘及房地产广告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证据三、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已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伍耀华代该公司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五、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六、被委托人伍耀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七、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影印件3份;证明了该公司发布招聘及房地产广告内容的事实。
本局认为: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2018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工质行处告字(2018)1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宣汉县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宣汉县建设银行(51001756236050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