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宣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宣汉县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宣民函〔201812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

名称

材料

属性

材料

类型

材料

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及规格

电子材料格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1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调查审批表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电子

原件一式1,A4

PDF

JPG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受理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八、办事流程

1.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组成评审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集体研究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原件备查,复印件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4.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5.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有关申请、调查、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5713329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