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宣汉县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来源:宣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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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宣汉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宣县委办〔2018〕101号)。

​二、申请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宣汉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城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15元/月。

3.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980元/年。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

名称

材料

属性

材料

类型

材料

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及规格

电子材料格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

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原件)

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原件)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原件)

原件

纸质、电子

原件一式1份,A4

PDF

JPG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窗口及受理地址:

受理窗口: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受理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办事流程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逐一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乡镇应对民主评议会进行拍照取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相关资料由乡镇保管备查。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议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且为单数。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四川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签注复印属实,并加盖政府公章)、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照片、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5.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以及乡镇政务公开栏或便民服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服务咨询电话:0818-57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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