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川1722水处 [202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9日,严XX指派挖掘机驾驶员文XX、驾驶一台徐工牌150D(XE200)挖掘机,擅自在宣汉县新华镇泥溪村一社严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并雇用孟XX、周XX等5人用5辆单桥货车,将开采的126立方米(14车)河道砂石,运输到XX碎石厂销售。在调查期间严XX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又是在禁采期开采作业,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开采河道砂石。 | |
处罚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第(二)项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没收严X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12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3--30 |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 |
据来源单位代码: | 115114220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