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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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宣市监行处字〔2021〕343 号宣汉博晟酒店用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宣汉博晟酒店用品2021年5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宣汉博晟酒店用品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电炸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没收已扣押的1个电炸炉;2、罚款人民币5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没款共计570.00元(伍佰柒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3

2宣市监行处字〔2021〕344 号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宣汉县贵方调料门市2021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门市检查时发现有标识“889大肚,18kg, 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 ,保质期:2021年10月12日”的冷冻肉类1箱,其外包装上无其他标识;有标识为“逸泽耳尖”(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徐州泽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肉类47袋,现场称重9.5kg。该门市现场无法提供上述“889大肚”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上述“逸泽耳尖”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个品种的冻货进行了扣押。1、警告;

2、没收扣押的“889大肚”18kg和“逸泽耳尖”9.5kg;

3、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一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3

3宣市监行处字〔2021〕334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宣汉县华熠名酒商行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华熠名酒商行检查时发现有33瓶国窖1573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批号:27瓶20200608,6瓶20200414),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员石廷辉、雷超民鉴定后,出具的《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显示上述白酒为假冒的国窖1573酒。上述33瓶国窖1573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予以扣押。1、没收扣押的假冒国窖1573酒33瓶;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913

4宣市监行处字〔2021〕348 号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宣汉正匠餐饮店 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台旁的鱼缸上有三张介绍鱼类的标签。标签内容有“肝主治疮疥、肉补虚益气、温中补气、鼻肉作脯补虚下气、调中益阳、提高免疫力、补血”等字样。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3

5宣市监行处字〔2021〕374号销售使用劣药和失效医疗器械宣汉黄德坤诊所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时,在其治疗室药架上发现有消炎镇痛膏16盒;在治疗室放医疗器械的柜子里面发现有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6付;在其柜台上现有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2根,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诊所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和购销台账。现场对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消炎镇痛膏16盒、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2根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6付;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8

6宣市监行处字〔2021〕411号进货时未进货查验宣汉琼芳调味品经营部 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琼芳调味品经营部检查时,在其门市发现有15kg冷冻火鸡腿(批号:C24F212184,原产国:智利,生产日期:08/07/2021),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火鸡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2021年12月3日经批准我局对该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4日,宣汉琼芳调味品经营部负责人曾琼芳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冷冻火鸡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警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2

7宣市监行处字〔2021〕413 号进货时未进货查验宣汉春艳调味品经营部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春艳调味品经营部检查时,在其冰柜中发现有一箱冷冻鸡凤爪(生产日期:20210615,原产国:巴西,净重:12kg/箱),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鸡凤爪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2021年12月3日经批准我局对该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4日,该经营部负责人向春艳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冷冻鸡凤爪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警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2

8宣市监行处字〔2021〕412号进货时未进货查验宣汉王希调味品经营部2021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王希调味品经营部检查时,在其门市发现有10kg冷冻火鸡腿(批号:C24F212184,原产国:智利,生产日期:08/07/2021),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火鸡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2021年12月3日经批准我局对该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4日,该经营部负责人王希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冷冻火鸡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警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2

9宣市监行处字〔2021〕414号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宣汉老地方饭庄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老地方饭庄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旁的一小房间里发现有2瓶天府醪糟(生是期:2020年5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对上述2瓶天府醪糟进行了扣押。该店放置于操作间旁边的贮藏间的货架上,并没有发现开封使用的痕迹及相关证据。且经营者王亚军称其已清楚上述2瓶天府醪糟已超过保质期,只是未及时清理。警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2

10宣市监处罚〔2022〕204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宣汉任冬梅防水材料经营部2021年9月23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任冬梅防水材料经营店经营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1.罚款人民币45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

3.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卷材20卷。

罚没款共计4860.00元(肆仟捌佰陆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11宣市监处罚〔2022〕199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宣汉翔顺广告装饰部2021年9月23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翔顺广告装饰部经营的聚乙烯丙(涤)纶复合防水卷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1、罚款人民币897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80.00元。

3、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管材72米。

罚没款共计9950.00元(玖仟玖佰伍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12宣市监处罚〔2022〕230 号以预存卡规定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宣汉母亲宝贝二店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母亲宝贝二店检查时,该店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发现有母亲宝贝预存卡,其上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仠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07

13宣市监处罚〔2022〕201号使用劣药案宣汉肖珲诊所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肖珲诊所检查时,在其柜台上发现有4盒补肾强身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070,生产日期:20191204,产品批号:1912041,有效期至:20211203,生产厂家:朗致集团万荣药业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补肾强身胶囊4盒;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14宣市监处罚〔2022〕203号对其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宣汉张氏兄妹商行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单,有消费者投诉其在2021年12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天府食品”购买了一款名为“红枣枸杞风味饮品”的产品,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并没有添加红枣、枸杞、牛奶原料。但是商家宣传“红枣甜美清香,搭配牛奶香醇”。我局接到该投诉后,立即打开拼多多平台的该店铺进行核实,经核实该店铺在销售红枣枸杞风味饮料的页面有“甘美红枣,红枣的甜美清香,搭配牛奶的香醇,好喝养胃,风味饮料”等字样,在上述文字的下方配有一杯牛奶和几颗红枣的图片。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前往该店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该店负责人提供了红枣枸杞风味饮料的包装及实物。经查,该款风味饮料的配料表中并没有红枣、枸杞和牛奶配料。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仠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15宣市监处罚〔2022〕200号使用劣药案宣汉县济世诊所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济世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柜台上发现有复方锌布颗粒剂;消炎止咳片;小儿热速清糖浆。上述三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锌布颗粒剂2盒、消炎止咳片2盒、小儿热速清糖浆2瓶;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16宣市监处罚〔2022〕202号使用劣药案宣汉佑仁诊所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佑仁诊所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诊断室柜台上发现有阿司匹林肠溶片10瓶;盐酸地芬尼多片2瓶;在处置室处置台面上发现氨甲苯酸注射液1盒。上述三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司匹林肠溶片10瓶、盐酸地芬尼多片2瓶、氨甲苯酸注射液1盒(3支);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5

17宣市监行处字〔2022〕06 号对其经营的白酒进行虚假宣传案宣汉县百年御泉白酒经营部2021年9月28日,我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县百年御泉白酒经营部经营的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样。因抽检时经营者田小东提供信息有误,且抽样白酒的酒坛上有“40度大高粱4元/500ml”等信息,故将抽样白酒的生产者登记为山东六福春酒业有限公司,型号规格登记为散装40%vol。抽样检验结果为38.1%vol,导致抽样结果不合格。根据后期田小东提供的票据及厂家生产信息确定抽样白酒实际为38%vol,但该经营部向消费者销售时宣称所抽样白酒为40%vol,其酒坛上也标注有40度等信息。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仠伍佰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9

18宣市监行处字〔2022〕09 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陈志林2021年9月18日,按照达市监函〔2021〕160号文件有关要求,对陈志林生产、销售的白酒(型号规格:散装49.5%vo1;生产日期:2021-07-14)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1.罚款人民币12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罚没款共计1920.00元(壹仟玖佰贰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9

19宣市监行处字〔2022〕42 号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龚述清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龚述清经营的咸菜(2021-7-10)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咸菜“亚硝酸盐”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X-J2103069)直接送达并告知其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等事项。现场龚述清无法提供抽检批次咸菜的购进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0宣市监行处字〔2022〕07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宣汉老徐海鲜店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有两2箱冻南美白虾(产地:厄瓜多尔),为进口冷链食品。其中一箱批号为8905的冻南美白虾不能提供达州市内食品监管仓出仓证明,我局责令其立即将上述批号为8905的冻南美白虾运至宣汉县集中监管仓进行产品信息查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9

21宣市监行处字〔2022〕35号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宣汉牛之哥烤肉店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检查时,在其冻库内发现有1箱王牌南美白虾;3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规格:2kg/盒,生产日期:02.10.2019,保质期至:02.10.2021);1箱去骨牛胸腹肉(肥牛)。上述3个品种都为进口冷链食品,现场该店不能提供上述3个品种的达州市内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上述3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已超过保质期。1、警告;

2、没收扣押的3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2宣市监行处字〔2022〕05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宣汉胜华酒坊2021年9月17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达市监函(2021)160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宣汉胜华酒坊生产的白酒(型号规格:散装52%vo1;生产日期:2021-09-13)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1.罚款人民币1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罚没款共计1800.00元(壹仟捌佰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9

23宣市监行处字〔2022〕08 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宣汉王妹蔬菜店 2021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宣汉王妹蔬菜店经营的大姜(购进日期:2021-10-09)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贰拾伍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罚没款共计2025元(贰仟零贰拾伍元)。《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1

24宣市监行处字〔2022〕36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宣汉县耀星眼镜店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山水人家10号门市的查尔斯顿眼镜店冒用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查尔斯顿),没有通过授权。举报人同时提供了其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核实。通过现场检查,该店字号名称:宣汉县耀星眼镜店,经营者:黄小西,店面招牌:查尔斯顿眼镜。该店收银台处有“查尔斯顿眼镜”的标识。经过比对该店店面招牌、收银台处“查尔斯顿”与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查尔斯顿)的外观字体及形状一致。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5宣市监行处字〔2022〕39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宣汉县百姓人药房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后2次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该店都无法提供所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凭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6宣市监行处字〔2022〕40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宣汉县桔杏堂药房有限公司新桥店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后2次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该店都无法提供所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凭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7宣市监行处字〔2022〕41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达州市明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宝石店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后2次在该药店进行检查时,该店都无法提供所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凭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4

28宣市监行处字〔2022〕38 号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宣汉上上签串串火锅店2021年8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川市监发〔2021〕23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宣汉上上签串串火锅店经营的咸菜(加工日期:2021年8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216

29宣市监处罚〔2022〕231号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宣汉秘塔蛋糕店2022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宣汉县蒲江街道新桥街B区15号门市的宣汉秘塔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有1瓶装饰金箔(净含量2g,适用范围:仅供装饰,不可食用);1瓶装饰银箔(净含量10张,使用范围:适用装饰),1瓶烘焙色粉(金粉,适用:朗姆酒或白酒稀释后用于巧克力翻糖等烘焙装饰刷金)。上述金箔、银箔、烘焙色粉都已开封使用,其中烘焙色粉为加贴标签名称,原标签为全英文。1.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

2.没收已扣押的金箔、银箔、烘焙色粉(金粉)各1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5

30宣市监行处字〔2022〕118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宣汉县民歌广场奥古斯都鞋店2021年9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靯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宣汉县民歌广场奥古斯都鞋店所销售的男鞋(批号:A27-11137,生产日期:2020.12.25)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罚款人民币113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17.00元。罚没款共计1551.00元(壹仟伍佰伍拾壹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03

31宣市监处罚〔2022〕197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宣汉县红艳金属材料经营部2021年9月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对宣汉县红艳金属材料经营部所销售的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19*19*0.4)mm(06Cr18Ni8)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罚款人民币25497.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98.00元。

3.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管材2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32宣市监处罚〔2022〕198号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宣汉县磊鑫建材商行2021年9月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对宣汉县磊鑫建材商行所销售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19*19*0.5)mm(06Cr19Ni10)和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19*19*0.41)mm(12Cr13Mn11Ni1N)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上述2种产品均不合格。1.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

罚没款共计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33宣市监处罚〔2022〕196号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宣汉县远维康复器材店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该店检查时,在其货架发现了一盒血糖试纸(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72401039,生产日期:2019-01,使用期限:2020-12,生产企业:广州睿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血糖试纸已超过使用期限。现场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血糖试纸1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收款人: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96764030******)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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