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租房细则
来源: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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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府办〔202070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4

  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构建更加完善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和《达州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达市住建发〔2014137号)相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宣汉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正常优惠,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和租赁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宣汉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设在县房产管理局,下同)负责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县法院、县发改公安(辖区派出所、车管所)、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人行宣汉支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等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公租房所在街道(建制镇)、社区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公租房建设分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建设标准:

  (一)公租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型住房。

  (二)新建公租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三)公租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七条房源筹集:

  (一)政府可通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

  在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且在下达任务计划外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划转作为公租房房源。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报县政府批准同意进行装饰装修达到入住条件后,可以作为人才公寓,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二)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县公租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等执行公租房统一政策规定,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单位申请公租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第三章保障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不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条租赁补贴范围:主要面向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下同)低收入线以下城镇居民家庭。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范围主要面向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城区工作的二等功以上立功受奖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表彰奖励获得者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住房困难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住房困难退役军人

  第四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公租房申请以家庭(包括配偶和同一户籍的其他成员下同)为单位,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供应对象配租,并报县住保办备查。

  第十三条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下同)独立居民户口3年以上,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60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房产,在城区实际居住但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或在城区有住房但家庭人口多、代际复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法分户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非产权人代际的家庭成员(限1套);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民政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指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条件;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三轮摩托车);

  (五)申请人原家庭有房产离异的,应为无房一方且离异时间应满3周年。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自毕业之日至申请之日未满5周年,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就业,具备县委组织人社局录用文件、招工招聘文件或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房产或有房产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实际在城区居住,但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不含、三轮摩托车);

  第十五条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区以外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务工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在务工地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下同),不含农保;

  (四)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民政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六)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三轮摩托车)。

  第十六条在城区工作的二等功以上立功受奖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表彰奖励获得者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立功受奖、被授予劳动模范、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应级别层次,市级以上指授予单位行政级别为副厅级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实际居住,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三轮摩托车)。

  第十七条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区实际从事公交车驾驶、环卫保洁工作,并与公交公司、环卫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

  (二)城市公交司机应在从业资格规定年龄界限内,城市环卫工人60周岁以下;

  (三)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已婚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三轮摩托车)。

  第十八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住房困难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住房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公租房,应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应符合县委组织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同时具备上述2类以上条件的,按其中1种类型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3周年内在我县有房产交易、转让、赠予行为的;

  (二)在城区内有住宅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车库和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

  (四)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含在外地参加房改房)的;

  (五)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六)已注册独资、合资(伙)企业、股份公司、个体工商户,担任专合社等经济组织法人的;

  (七)公布为失信、服刑人员的;

  (八)新就业职工的父母在其工作地城区有房产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

  (九)应由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安置的;

  (十)县住建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纳入的情况。

  第五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类型对象申请公租房按如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分别向户口所在地、实际居(租、借)住地社区申请,由社区受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工作的二等功以上立功受奖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表彰奖励获得者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受理。

  (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住房困难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向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按其定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制度办理。

  (四)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向县委组织部申请,并按其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到对应的申请受理社区、用人单位领取、如实填写公租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保户提供民政核发的低保证明,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应提供县人社局的社保信息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非本地户籍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出具);6.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信息证明(非本地户籍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出具);7.人民银行出具的家庭成员(18周岁以上,下同)个人征信证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4.县委组织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5.婚姻状况证明;6.工作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本县户籍的还应开具其他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证明);7.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信息证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务工地实际居(租、借)住所证明;5.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参保信息;6.劳动合同原件和用人单位有效证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7.收入证明(本人由用人单位出具,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务工所在单位出具);8.务工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9.务工地和户籍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信息证明;10.人民银行出具的家庭成员个人征信证明;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在城区工作的二等功以上立功受奖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表彰奖励获得者: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立功受奖、劳动模范、表彰奖励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5.在城区工作的证明材料;6.工作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7.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信息证明;8.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证明;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1.公租房书面申请书和承诺书;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与公交公司、环卫部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5.工作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证明;6.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信息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住房困难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住房困难退役军人按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必须在公租房申请之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社区、街道(乡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公租房申请受理、初审、复审主体应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并按如下程序审核:

  (一)初审。社区受理的,应将受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统一造册,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确定初步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统一到县民政局、辖区派出所、县发改局、县市监督管理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院分别查询申请人婚姻和收入状况、户籍及家庭成员关系、享受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经商办企业、征地拆迁、失信和服刑等方面的信息。各相关单位依据查询、审核、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章。社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复审机构;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初审不合格意见的,退回申请人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用人单位受理的,参照上述程序初审。

  (二)复审。社区受理、初审的,复审机构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受理、初审的,复审机构为所属主管部门。复审机构收到社区、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及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严格审核,将复审合格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住保办综合审查;复审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复审不合格意见,退回申请人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用人单位即为复审机构或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承担复审职责。

  (三)综合审查。县住保办收到复审合格的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开展综合信息查询和复审意见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映或反映不属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合格意见,登记汇总并向申请人核发《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抽号通知单》,申请人即取得公租房抽号选房资格。综合审查不合格或公示期间有反映且反映属实、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签署综合审查不合格意见,并告知原因。

  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参照上述程序审核,也可依法自行制定审核程序。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产权属政府所有的,由县住保办负责租赁管理。各类企业单位、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由产权单位自行分配和管理,保障范围条件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多余房源由政府调配,权属不变。

  第二十六条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人才公寓、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划拨的公租房,以及按照有关政策制定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制度等是县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县委组织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配租、租金收缴、两张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加强与县住保办的工作联系,实现房源、保障对象等数据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房源充足时,县住保办统一组织抽号选房,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凭《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抽号通知单》,按报到顺序号依次抽取公租房;房源不足时,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未抽到公租房,即自动轮,凭轮顺序号在政府提供的新的房源或收回的空置房源依次配租。抽到或轮到公租房的,应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不按时签订《租赁合同》、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轮期内申请人家庭仍符合对应保障条件的,其轮资格有效,2年内无需重新申请,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轮期内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住保办申报,已不符合对应保障条件的取消轮资格。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类别、公租房处所和类型对应的核定标准执行。租赁合同期内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类别对应的核定租金标准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租金缴纳方式以年为单位先行缴纳,实际租住未满1年的据实结算。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各类企业单位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可参考本县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发改局备案。用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本单位职工租住的,按同期县发改财政住建核定、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日常维护管理、空置期物业服务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护、管理费用和空置期物业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租房租金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类企业单位、园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职工宿舍维修养护费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县住保办委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零星配建及改造、改建、购买、划转的公租房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物业企业统一管理,共享小区物业服务、公共服务和配套设备设施。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按县发改审定的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缴纳。

  第三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县住保办审查同意并备案,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四条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以及租赁补贴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县住保办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保障对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保障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建成分配入住后,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基层党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服务、综合治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七章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七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所在社区或单位督促其按合同履行义务,仍拒不履行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关系解除,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保办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承租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县住保办、县级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及社区的定期年度审核和不定期巡查排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出承租公租房:

  (一)承租过程中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不在本县务工、调出本县工作的;

  (三)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承租公租房的其中一方;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

  (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租公租房的;

  (七)在公租房内或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经县住保办、街道(乡镇)及社区警告后拒不整改的;

  (八)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3个月以上的;

  (十)擅自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一)改变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十二)故意损坏承租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十三)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造成损失的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后,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承租人有本条(一)至(五)情形之一的,确无其他住所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因无其他住房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或拒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出租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或者其他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和公租房申报收费代办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对象的,取消其轮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有第四十一条(七)至(十)类情形之一的,由县住保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自退出

  公租房之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由县住保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有公租房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府办〔20151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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