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场镇综合治理的通告
来源:胡家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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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场镇环境,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共建美好胡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镇党委、政府决定,自202231日起,对场镇区域内街道及公共场所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停车线内,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街道两侧以及人行彩砖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红岩路、石花路、国道沿线为严管路段,禁止停放车辆。违者,将按场镇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严禁乱搭乱建。严禁在广场、农贸市场以及道路两侧乱牵绳索,违规搭建遮阳伞(棚)、摊棚及其他临时设施,不准摆骑门摊。通讯、电力缆线必须安装规范。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沿街乱堆乱放垃圾、柴草、杂物等,严禁堵塞巷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影响场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镇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四、严禁乱涂乱画。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对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严禁擅自开挖。严禁擅自开挖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对于未严格按程序审批擅自开挖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六、严禁损坏村镇房屋和公共设施。对于损坏村庄和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由镇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七、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街门面经营户对临街门面前环境卫生进行三包,即包秩序、包卫生、包监督。经营户对门前摆摊设点、乱扔垃圾者,有义务进行举报。门面经营户及附近居民应将垃圾就近放入垃圾箱,由环卫工进行清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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