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宣县府办〔2021〕8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现就抓好改革工作任务落实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改革事项
将宣汉县行政审批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附件1)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原审批股室不再进行该事项的审批,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股室立即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2021年9月2日前,签订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取消审批)移交备忘录(附件2)。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审批股室不再进行该事项的审批,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备案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股室立即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2021年9月2日前,签订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审批改备案)移交备忘录(附件3)。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审批股室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附件4),完善县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附件5)、县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附件6),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审批股室要及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以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加强监管。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审批股室将对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承接省、市下放的审批权限。2.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3.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4.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5.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二、同步推进线上改革
(一)修改完善涉企事项基础配置。由行权股统筹,各审批股室具体负责,2021年9月3日前对应修改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事指南及其他要素。
(二)做好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工作。各审批股室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而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请各股室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督查股负责对工作进度及质量依规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一次性告知清单是否修改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与承诺书是否完善并规范摆放。
(二)加强业务学习。各审批股室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审批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讨论活动,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落地。
(三)做好宣传引导。办公室要利用公示栏、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及内容,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宣汉县行政审批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2.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取消审批)移交备忘录
3.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审批改备案)移交备忘录
4.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5.县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参考文本)
6.县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参考文本)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31日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1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75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责任股室 | 改革事项 | 四川事项名称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及主要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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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诊所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开办诊所不再向县行政审批局申办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 |||
2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证书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
3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 |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 |||
5 | 县自然资源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 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待上级完成法律修改程序后,不再保留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有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
7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1.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施工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 |||
8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1.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监理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 批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 | 待省人大常委会完成地方性法规修改程序后,将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审批改为备案 | |||
10 | 县住建局 | 规划建设审批股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
12 | 县商务局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
13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
1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
15 | 县发改局 | 投资项目审批股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 |||
16 | 县财政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7 | 县人社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8 | 县人社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19 | 县住建局 | 规划建设审批股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0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1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2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3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4 | 县自然资源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25 | 县教育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 |||
26 | 县人社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行政审批局。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
27 | 县自然资源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 |||
28 | 县住建局 | 规划建设审批股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
29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
30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 |||
31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32 | 县交通运输局 | 投资建设审批股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
33 | 县水务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含长江)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 |||
34 | 县水务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县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核。 | |||
35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 |||
36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
37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38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39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40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41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
42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43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农药生产许可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
44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农药登记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在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3.在延续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等情况。4.在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 |||
45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
46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47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48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国家和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49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1.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50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 |||
51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2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53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54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55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56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57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外商投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58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59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
60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
61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行政审批局。 | |||
62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加快推广电子化审批。 | |||
63 | 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
64 | 县应急管理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6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计量授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 |||
6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准入审批股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67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68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 1.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共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 |||
69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全民健身条例》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70 |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
71 | 县新闻出版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
72 | 县新闻出版局 | 社会事务审批股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 | |||
73 | 县农业农村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审批 |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审批 | 批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 | 承诺办理时限由9个工作日(不含制证、颁布送达时间)减少为7个工作日,转外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少为15个工作日。 | |||
74 | 县水务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无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 1.对同一申请人上一轮履约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申请利用同一水利工程开展同种类同规模经营活动,简化办理程序。 | |||
75 | 县自然资源局 | 涉农事务审批股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 |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
附件2
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取消审批)
移交备忘录
根据《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宣府办〔2021〕 83号)文件精神,“”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县行政审批局不再审批,由县XXXXXX局按文件要求落实好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宣汉县XXXXXX局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宣汉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审批改备案)
移交备忘录
根据《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宣府办〔2021〕 83号)文件精神,“”许可事项已经由审批改为备案,县行政审批局不再审批,由县XXXXXX局按文件要求落实好备案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宣汉县XXXXXX局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改革事项清单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国家部委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告知承诺工作规范的,从其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本工作规范。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被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的,申请人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信息共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许可信息以及告知承诺书录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大数据中心及时将许可信息和告知承诺书在信用中国(四川)予以公示,并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市场监管局从省政务共享平台获取许可信息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二、事中事后核查
各级行政机关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参考信用记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方式上,可以利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或者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信用监管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作为一般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在限期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行政机关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可移除失信记录;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作为严重失信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并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不得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事项。
四、风险防范
各级行政机关应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通过部门网站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5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参考文本)
一、事项名称
c c c
二、设定依据
1.《 c c c 法》第 c 条: c c c 。
2.《 c c c 条例》第 c 条: c c c 。
三、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c c c 。
2. c c c 。
3. c c c 。
四、提交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c c c 。
2. c c c 。
3. c c c 。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
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承诺方式及补正期限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 c c 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公开范围及时限
c c c 。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参考文本)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现就申请办理(事项名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按照要求于XX日内补齐补正以下资料:
1.。
2.。3.。
并符合许可事项相关条件;
(三)领取许可证后,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或尚不具备许可经营条件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及时报告行政机关;
(四)以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