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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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宣汉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版)、《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小区绿地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小区绿化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业主自建、自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管护。树木移植、修剪、砍伐、占用绿化用地必须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县人大备案后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审查、监督、验收。

  第七条新建的公共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对绿化植物进行养护管理,养护期满后,绿地达到管护质量标准和符合移交条件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开展移交工作。

  第八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园林绿地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宣汉城区新增的公共园林绿地,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测算管护费,报经县政府审批后交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管护。

  第十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园林绿地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成区古树名木和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修剪、砍伐、移栽。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雨汛、电力、照明、公交等设施,因安全或影响效果,确需修剪树木的,须征得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并确保修剪形态规范美观。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居民小区、单位院内公用园林绿化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园林绿地的,须报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园林绿化的,须报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后,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将其恢复原状,或者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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