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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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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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的要求,结合“三农”工作的发展趋势,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管好用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拓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基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整改

一是各地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属地开展基金排查工作,以“两项改革”后的新村全面核实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待核销借款等情况,将相关数据建好基金使用台账,并登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二是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专人监管基金的使用情况;三是落实自查整改,时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并于2022年420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将自查整改报告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调度表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袁光军,联系方式0818-5223943QQ邮箱:1040035306@qq.com

二、规范基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基金使用对象:基金应首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在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且基金有余额的情况下,可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基金适用范围:基金只能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农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3.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4.修建楼堂管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5.发放村社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6.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科学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借款、还款、核销程序,并指导村级细化管理细则,确保资金有序借用、按期归还、精准核销,村级基金管理细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村级集体发展基金安全使用的重要性,把握基金的使用对象及范围,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基金的安全使用,确保基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作用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办)是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服务。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基金使用情况的督导和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等行为;县纪委和县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对各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脱贫攻坚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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