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宣汉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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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20〕7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力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推动丘陵山区突破发展,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全县37个乡镇(街道)

(二)资金规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1-2023年我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实施。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9小类133个品目(详见《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在各级农业部门网上专栏查询),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丘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可结合资金规模,将与农业产业不匹配、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谷物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种,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产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开展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畜禽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数量。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尽可能扩大受益,减少矛盾冲突,以确定我县每个购机者当年购买补贴机具数量一般不超过5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买补贴机具数量一般不超过40台套。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试、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按年度结合实际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列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列降低15%以下,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列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在录入系统中时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第一时间向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报告,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采取封闭措施,并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已购置且已录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坚持“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二)补贴资金申请及受理。购机者持购机正式发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在购机年度内向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补贴额在3000以上的向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提出补贴申请。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行名称及企业账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查验原件,留存其复印件。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不齐的不得受理,并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

乡镇(街道)在受理申请后,录入申请信息,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并在发票原件上盖“已受理”字样。购机者在《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中签字或按手印。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盖章。

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机具,购机者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人机合影图片,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证照。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路”、“最多跑一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努力推进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不跑路”。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谷物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鼓励通过农机化服务平台申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信息及核实。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购机者在所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应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名称)、地址、机具名称、机具型号、购买数量、销售价格、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并将张榜公示的扫描件或其它能证明已公示的资料上传到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存档。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入户核查,核实时做到“见人、见机”,核实内容包括购机者是否与补贴资金申请人一致,机具上生产企业、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动力编号等信息是否与系统信息一致,机具经核查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在《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上逐项填写并签字。

乡镇(街道)完成机具核实后,定期将《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中的第一联、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等资料报送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归档,其余资料留在乡镇(街道)存档并妥善保管,5年内备查。

乡镇(街道)落实具体负责人,确定联系方式,定期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上报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对机具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后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项目,应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进行办理。

六、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指导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县财政局为实施单位配套落实工作经费,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三)乡镇(街道)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严格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做好政策宣传并落实,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进行受益人资料审查,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负责购机者购机情况公示;按规定对辖区内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实;按照规定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及上报工作;完成报账资料及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档案管理。

七、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公告等形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农业农村局重点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以及兑付情况,在宣汉县政府门户网站、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对外公布(http://202.61.89.161:13096/XuanHanXian),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省、市农业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评价,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程监管。

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投诉集中、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虚报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于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可采取封闭该产品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质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总结报送

每年11月25前,乡镇(街道)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1.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__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

3.___年宣汉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2.3油菜籽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6.5.2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5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水帘降温设备

15.2.2热水加温系统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杂粮色选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7秸秆收集机

15.2.18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20年宣汉县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

基本情况

购机者姓名

(或组织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购机者或法人代表)

第一联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留存第二联乡镇农技服务站留存




补贴机具核实情况

机具品目

机具名称、型号

购机

数量

代理网点







生产企业




中央补贴(元)

销售价格(元)

出厂编号

动力编号


单台






合计




核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公章)


农机化推广站意见(或农业局意见)

经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公章)


购机者签字(按手印):

备注:此表一式二联,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站、乡镇农技服务站各存一联

  附件3

20___年宣汉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单位:时间:年月日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

品目

生产

厂家

产品

名称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宣汉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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