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4
浏览次数:
2023-05-18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公开形式公开对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机构概况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办公室、党建办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机构职能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直属事业单位概况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部门信息监管动态市场监管工作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局机关相关股室、队、所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国家针对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法规股及相关股室自收到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总局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管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针对市场监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
财政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含“三公”经费)市管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计财股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计财股、相关业务股室、直属机构
行政许可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行政审批股、测试所等相关股室、队、所自行政许可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相关业务股室、队、所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对经营者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而销售行为的处罚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及对被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处罚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处罚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对经营者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以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处罚
对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处罚
对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对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以及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规推荐、证明的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核准注册而生产、销售的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情形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商标代理行为的处罚
对侵害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印制商标的处罚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侵害四川省著名商标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合法的处罚
对销售的进口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对销售者未如实说明商品(含奖品、赠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奖品、赠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对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的处罚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不正当促销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的处罚
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不真实、不准确,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未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的处罚
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处罚
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对违规回收报废汽车的处罚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网络交易管理类(含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的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规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对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对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且情节严重,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招标投标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处罚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和产品标准编号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地、防伪标识、条形码的,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标志)、名优标志、生产(制造)许可证(准产证)证书(标志)、检验合格证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以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主要部件组装的,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超过保存(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对出厂、销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处罚
对为以假充真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监督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场所、资金、物品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以不正当手段推销、采购产品质量监督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的经营者、施工单位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已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的处罚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拒绝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隐匿有关票据、帐册等材料或者提供伪证,致使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收入难以确认的处罚
对在本市销售不符合本市要求、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对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处罚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设立过程中虚假出资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的明示内容、中介合同、职业记录、制度建设不符合中介机构管理要求并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推荐、监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处罚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处罚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处罚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取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处罚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处罚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的档案的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玩具生产者未按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责令召回过程中未按要求制作保存召回记录或提交阶段性总结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者未备案相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合理储备零部件、合格零部件、包修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处罚
对食品相关产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生产的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未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的处罚
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供出厂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未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或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对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或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处罚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罚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破坏计量检定封印,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处罚
对伪造盗用计量器具印证的处罚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处罚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处罚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处罚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检定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新增、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处罚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者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对未获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或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或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或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擅自新增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发现电梯安全运行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违反规定,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特种设备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以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违反规定,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对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故意设置技术障碍的处罚
对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对采购不合格电梯的处罚
对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生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相应工作的处罚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对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  加气站充装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车用气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对加气站违反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车用气瓶的处罚
对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未经气体置换处理交付使用或者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未有偿回收和进行破坏处理的处罚
对使用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车用气瓶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未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加工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包装或标注标识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国家、地方制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从事桑蚕干茧加工,不具备在设施和环境、设备和仪器、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标准、内部质量保证制度等方面规定的条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不按规定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不按照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不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不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的,在质量凭证有效期6个月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使用禁用物质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使用非法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的、使用非法原辅材料生产纺织面料的处罚
对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纤维制品的处罚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对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处罚
对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非法收购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报《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注产地,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等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应当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的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应当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处罚
对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应当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备案和出厂检验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变更和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和违反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对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等生产条件不符合环境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处罚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处罚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销售化妆品的处罚
对涂改化妆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以及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处罚
对美容美发院(店)违规生产、配制化妆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处罚
对经营者盛放散装化妆品所使用的器具有毒、有害或者不抗腐蚀,或者无防尘、防蝇及防蟑螂、防鼠等设施,保持清洁,防治污染的处罚
对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未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未按照召回规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限时启动召回、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对违反食品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并且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的处罚
对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生产预包装酒类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白酒和泡酒的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酒类储运的处罚
对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逾期不改食品标志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或者购销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进货时,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未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对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对不符合《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相关业务股室、队、所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的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加处罚款
对涉嫌违法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对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的相关证据、财物、工具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的封存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场所、设施或财物的查封
对涉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财物的扣押
行政检查合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相关业务股室、队、所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拍卖监督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活动场所检查
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执法检查
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场所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抽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无照经营场所检查
传销场所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检查
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核查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汽车(二手车)市场监督检查
商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检查
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对食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对药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对化妆品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每一项行政权力来源、法定办结时限、行使层级、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相关业务股室、队、所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电话0818-5223057
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存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监管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监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格式条款监督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验并公告结果
缴销许可证或撤销、撤回许可
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交易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