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汉县柏树湘媛美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34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
经营地址:宣汉县柏树镇***号;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柏树**美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门市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商品中检查发现:1.“东洋之花”滋润护手霜3支,标注注明2021年8月9日前使用;2.“克狐先锋”除臭净(轻松告别腋狐臭)8瓶,生产日期:2017年4月17日,保质期3年;3.“伊滋美”美肌补水霜1瓶,外包装上标注注明2021年8月1日前使用;以上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过期化妆品一起共同陈列销售,未做过期或其他特殊标志标识。其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笔录,经报县局批准后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于2021年11月8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成都市荷花池市场里的成都创兴日化购进“克狐先锋”除臭净(轻松告别腋狐臭)10瓶(规格:33ml/瓶,生产日期2017年4月17日,保质期3年),购进单价4元/瓶,购货金额40元;于2019年10月在成都市荷花池市场里的成都梅生日化购进“伊滋美”美肌补水霜6瓶(规格:60g/瓶,标注注明2021年8月1日前使用),购进单价5元/瓶,购货金额30元;于2020年9月通过微信群购进“东洋之花”滋润护手霜10支(规格:75g/支,标注注明2021年8月9日前使用),该记不清具体的购进日期和售货商名称,购进单价3元/支,购货金额30元。检查时“东洋之花”滋润护手霜已销售7支,销售单价5元/支,获销货款35元,余3支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5元;“克狐先锋”除臭净(轻松告别腋狐臭)已销售2瓶,销售单价7元/瓶,获销货款14元,余8瓶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56元;“伊滋美”美肌补水霜已销售5瓶,销售单价8元/瓶,获销货款40元,余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也无法查清和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也不清楚上述化妆品已过期,致所余“东洋之花”滋润护手霜3支、“克狐先锋”除臭净(轻松告别腋狐臭)8瓶、“伊滋美”美肌补水霜1瓶(货值金额共计79元)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仍与其他未过期化妆品一起共同陈列销售,至2021年11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同时查明,该店于2017年11月正式开始营业,却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直到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后,于2021年11月9日才去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34G****,名称:宣汉县柏树湘媛美妆店;经营者:刘**;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注册日期:2021年11月09日)。该在经营期间除去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进货成本一切费用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
并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也未索取所购货物的质量报告,也未建立购进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字〔202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从2017年11月开始营业至2021年11月8日无营业执照经营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结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东洋之花”滋润护手霜(规格:75g/支)3支、“克狐先锋”除臭净(规格:33ml/瓶)8瓶、“伊滋美”美肌补水霜(规格:60g/瓶)1瓶;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处罚款3000.00元;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款1000.00元;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1000.00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送:刘**
抄送:本局法规股、药械股、天生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