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汉县天生镇心宜佳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镇心宜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B5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方**(非国家公职人员,非党员);
联系电话:1519685****;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等。
2021年10月9日,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依法对宣汉县天生镇心宜佳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抽取样品香蕉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X-N2103148)和宣汉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511722687133287)送达该超市,该超市经营者方**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同时现场检查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香蕉已销售完毕。7个工作日内,我局执法人员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于2021年11月23日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天生镇心宜佳超市于2021年3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B5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方**,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号;于2021年5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20058735)。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从达州好一新市场万家香蕉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2件,每件11kg,共计22kg,购进单价5.45元/kg,购进金额共计119.9元。2021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已销售完毕,销售数量共计22kg(包括抽样2.5kg),销售单价7.36元/kg,销售金额共计161.9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没有查验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等,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宣汉县天生镇心宜佳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抽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SX-N2103148)一份、宣汉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511722687133287)一份,证明了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四川万家香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销售汇总单一份证明了香蕉的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召回通知一份、张贴召回通知照片两张、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处置工作及整改的事实。
2022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听告字〔202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90元;
3、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161.90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陆拾壹圆玖角)。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送:宣汉县天生镇*****
抄送:本局法规股、食品流通股,天生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