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柏树镇珀莱雅专卖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26001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袁*;
经营地址:宣汉县柏树镇**号;
经营范围:百货、日化零售;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袁*经营的宣汉县柏树镇珀莱雅专卖店进行检查,在该店门市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商品中检查发现1.“大宝”SOD蜜(规格:90毫升/瓶)4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6月9日前;2.“海蓝小屋”深海藻雪润亮颜补水霜(规格:50g/瓶)5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8月26日前,以上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过期化妆品一起共同陈列销售,未做过期或其他任何特殊标志标识。其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笔录,同时扣押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于2021年11月8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宣汉县柏树镇珀莱雅专卖店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26001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百货、日化零售,登记日期2013年4月7日。
当事人于2019年9月底在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广和日化购进“大宝”SOD蜜10瓶(规格:90毫升/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6月9日前),购进单价8.5元/支,购货金额85元;于2019年9月底在达州好一新批发市场广和日化购进“海蓝小屋”深海藻雪润亮颜补水霜10瓶(规格:50g/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8月26日前),购进单价16元/瓶,购货金额160元。检查时“大宝”SOD蜜已销售6瓶,销售单价10元/支,获销货款60元,余4瓶已超过限使用期限,货值金额40元;“海蓝小屋”深海藻雪润亮颜补水霜已销售5瓶,销售单价25元/瓶,获销货款125元,余5瓶已超过限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25元。当事人虽履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也无法查清和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也不清楚上述化妆品已过期,致所余“大宝”SOD蜜4瓶、“海蓝小屋”深海藻雪润亮颜补水5瓶(货值金额共计165元)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仍与其他未过期化妆品一起陈列销售,至2021年11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达州美亚化妆品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达州市通川区美亚化妆品经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达州市宜美优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珀莱雅护肤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复印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022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字〔202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宝”SOD蜜(规格:90毫升/瓶)4瓶、“海蓝小屋”深海藻雪润亮颜补水霜(规格:50g/瓶)5瓶;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送:袁*
抄送:本局法规股、药械股、天生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