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来源: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2023-05-18

​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分处理后发布

  会

咨询、
监督、举报电话:5223226/
5223227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电话、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公开指南

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新闻媒体

■全文发布
□分处理后发布

  会

年度报告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每年3月31日前

建议提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规划统计

年度统计公报

人社事业发展年度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主要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次年8月31日前

财务管理

部门经费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财务室

县人大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按财政厅统一要求)

按县财政局统一要求时限公开

互动回应

县长信箱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程序性告知、调查处理回复或政策类解释

信访办

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宣传报道

新闻发布、政策解读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法规、规章或重大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内容解读及贯彻实施情况;2.全局主要工作进展情况;3.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进展情况、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及举措等;4.消除外界对全局工作的误解和疑虑,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5.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动态信息

工作动态、重大人社活动情况、转载上级人社网站信息、省市县新闻媒体对我县人社工作宣传报道情况等。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政策法规股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新闻媒体

■全文发布
□分处理后发布

  会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的规章。

其他政策文件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共41项)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违法情节、处罚种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电子信息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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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政策法规股、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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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分处理后发布

  会

行政确认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条款内容、条件、流程图、申请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稽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咨询电话、监督反诉电话、法定依据、流程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局、就业局、专技股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行使层级、事项来源、权力来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办理时限、运行系统、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专技股

就业创业

就业创业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时限和措施,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就业促进股、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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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监督管理、大学生毕业报道等

就业局

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政策

“三支一扶”招募流程、服务期间待遇、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推动全县各类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材的目标任务、具体举措、保障措施等。

事管股、就促股

返乡下乡创业扶持政策

四川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22条政策措施

就业促进股、就业局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政策

稳岗补贴应满足的条件及企业应采取的措施等、依据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就业局

出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标准等

就业促进股、就业局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程序和管理审批信息

1.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助的申请、审核、发放信息。
2. 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信息。

社会保障

社保费率

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

社保局、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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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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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根据上级文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的对象、时间、标准、办法等

社保扶贫政策

为返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情况、处理部门等

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

每半年公布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公布

人事人才

技能人才政策措施

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以及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和规划;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

就业促进股、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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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职称制度及职业资格改革措施

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职业资格改革相关措施

专技股

事业单位招聘政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原则、程序及政策规定

事管股、专技股

事业单位、职称资格考试信息

1、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聘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法等。 2、职称资格考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2、职称资格考试信息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

劳动关系

企业工资指导线

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等

 

人力资源开发股

 

 

 

 

高温津贴调整

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情况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情况、处理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

劳动监察大队

每季度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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