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煤安中心2022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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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依据作出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金额(万元)履行方式和期限
1楠木沟煤矿1.现场检查发现煤矿带班领导6月份下井带班情况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2.煤矿有4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定期调校,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次调校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3.煤矿未按规定要求每天下井对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进行巡查一次。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总局令第87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川(宣)煤安罚〔2021〕(011)号第1条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3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1.12.24.
煤矿企业9.40 现场主要负责人 1.00延期履行
2富祥煤矿1.避难硐室有两台一氧化碳传感器12月15日发生超限报警,使用时间十年左右,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出现故障报警;2.查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1年12月11日到14日,矿井 586m人行斜井和 596m副平硐工业视频异常,遮挡视频和工业视频角度有调整。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文件规定。川(宣)煤安罚〔2021〕(012)号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2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1.12.29.
煤矿企业6.40 矿长0.80自动履行2021.12.09
3彭河煤矿2022年01月01日20:50左右,彭河煤矿公安监控视频出现故障,矿方立即安排留守电工万录恺进行查找(当时以为只是线路中断就未向贵中心报告),查找过程中误将井口视频线路松动,导致其井口视频也发生故障而未发现。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达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达市安办【2021】28号)”文件规定川(宣)煤安罚〔2022〕(001)号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2022.01.12.
煤矿企业2.40 矿长0.80自动履行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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