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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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2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或者渔获物虽不足50公斤,但使用电网、电船作业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2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不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2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获物2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或者渔获物虽不足50公斤,但使用船作业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4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具,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下罚款。

偷捕他人水产品,价值不足500元的,或者抢夺他人水产品,价值不足200元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不足2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偷捕他人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抢夺他人水产品,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偷捕他人水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或者抢夺他人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荒芜面积不足15亩的

吊销养殖证,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荒芜面积15亩以上的

吊销养殖证,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吊销养殖证,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不足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渔船,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获物不足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10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水产种苗许可证生产水产种苗的,或未经依法批准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未经依法批准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或者首次非法进、出口水产苗种,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非法生产水产苗种,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或者首次非法进、出口水产苗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者首次未经依法批准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引进、输出、经营、推广原种、良种、品种、杂交种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或者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渔获物为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5%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6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养殖水产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养殖水产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养殖水产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下水作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检验合格,但是没有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

责令依法登记,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未经批准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附: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注:暂停)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

初次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或者初次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次以上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或者二次以上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至5倍的罚款。

19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首次销售、收购不足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1至2倍的罚款。

首次销售、收购5公斤以上不足25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3倍的罚款。

首次销售、收购25公斤以上的,或二次以上销售、收购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至5倍的罚款。

21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放流数量不足1000尾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数量1000尾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物种为外来物种,数量不足100尾,对本地鱼类资源有破坏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放流物种为外来物种,数量100尾以上,对本地鱼类资源有严重破坏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

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而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责令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的补救措施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责令报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不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既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补救措施方案又未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使的监督检查;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情节轻微的,或者初次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以上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暴力阻挠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初次违法,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次违法,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25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遵守了操作规程,但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遵守操作规程,但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初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次以上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27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按照职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29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猎获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或者没有猎获物,初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捕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者没有猎获物,二次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捕获物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猎获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没有猎获物,三次以上违法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捕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5000元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32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3

未经批准或允许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初次违法的,或者引进物种少于2个品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的,或者虽初次违法,但引进物种在2个品种以上少于5个品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虽少于三次违法,但引进物种在5个品种以上的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二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三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35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科学考察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采集标本种类或数量不足3种(只)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采集标本种类或数量3种(只)以上的,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

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

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误捕水生野生动物未及时放归的

警告,责令纠正,可处500元罚款。

误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报告和救护的

警告,责令纠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将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回原生息场所的

警告,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8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情节轻微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整改或者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

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未作业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继续作业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0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尚未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正在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作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1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尚未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正在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作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2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尚未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正在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作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3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薄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持有其中一本证、簿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持有其中二本以上证、簿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证、簿全无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4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改建后尚未开展渔业生产捕捞活动的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

改建后开展了渔业生产捕捞活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5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下罚款。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6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通知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经再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只有其中一种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有其中二种以上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8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9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不正确填写或污损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没有配备或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0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责令在离港前改正。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1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2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或者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3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54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5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骗补没有成功,未予补发的

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骗补成功,给予补发的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的

撤销有关证书,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未造成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撤销有关证书,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造成安全事故

撤销有关证书,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57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收缴船员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收缴船员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8

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

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9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

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非主观故意所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照价赔偿,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害或造成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或者造成损失较重的,或者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报告的

责令照价赔偿,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0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造成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予以警告,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造成一般事故,无上述情形的

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造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予以警告,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重大事故,无上述情形的

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造成特大事故,无上述情形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61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

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无违法所得的

收缴有关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收缴有关证书,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2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或者未

遵守有关规定;或者未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或者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未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警告。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3

渔业船员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值班船员未履行规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4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规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65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规造成一般或较大责任事故的

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因违规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6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规定责任的

责令改正。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7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8

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200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以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三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其船舶。

69

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证、牌不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证、牌全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0

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                               

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1

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

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2

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济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不得作为生产繁殖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河流、湖泊、水库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种苗逃逸。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范围在县域范围内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范围在市域范围内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范围在省域以上范围内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2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3

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4

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以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

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种苗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76

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下罚款。

附:1.《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2.《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涂改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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