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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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二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造成疫病扩散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在疫情确认前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严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的

警告,处9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2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发一类动物疫病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或检疫规程规定的动物实验室检测病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的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9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4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5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元,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三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27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二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28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29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责令改正。

对违法行为单位

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

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15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0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责令改正。

对违法行为单位

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

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15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1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对违法行为单位

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

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15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2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责令改正。

对违法行为单位

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

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15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3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无裁量空间。

34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5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6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8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9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0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1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2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在规定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43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已建立收购贩运台账,但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议收购贩运台账的

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4

遗(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或者疫区内易感染的,或者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或者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行为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9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无害化处理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5

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动物屠宰厂(场)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 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的,或者动物屠宰厂(场)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场所和条件的

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

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拒不整改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6

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7

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8

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禁止使用人用药品。

未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或者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或者使用人用药品,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未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或者不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或者使用人用药品,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49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无裁量空间。

50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责令改正。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但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1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次以上违法,但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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