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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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或者采购的进口兽药;

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上述情形,首次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首次无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无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能够查证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无上述情形,首次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无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2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附: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种以上的:(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能够查证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3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4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了生产活动,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开展了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6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无上述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后再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逾期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后再犯,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的,或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或畜产品质量安全,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或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8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9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罚款。

无上述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0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3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或者首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无上述情形,首次违法且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无上述情形,二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5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首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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