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尚未生产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
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
2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许可证明文件的 |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 |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3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且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4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5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初次违反本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初次违反本规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两次违反本规定的,或者使用的目录之外的物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8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9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值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检验的原料的货值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未经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未经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不全或不完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制度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不全或不完善,或者未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无法查阅相关记录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但尚不影响对产品质量安全认知或者安全使用的 | 责令改正。 |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并影响对产品质量安全认知或者安全使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9%以上18%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8%以上30%以下罚款。 | |||||
14 |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 经营者不具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虽不足1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5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6 | 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7 | 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8 | 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9 | 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0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拒不改正的,或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
不主动召回,应召回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但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不主动召回,且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 责令召回,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拒不召回的,或者不主动召回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4 |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 | 责令停止销售。 | ||
拒不停止销售,但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但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销售,未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也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但不符合指标为营养成分指标且与标准值差异低于30%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指标虽为营养成分指标但与标准值差异高于30%(含30%)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不符合指标为卫生指标的;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属未检出的,或者连续两年省级及省级以上抽检同一产品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但不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或者标注了而不含有的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8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