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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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构成犯罪的

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的

吊销许可证。

3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报告、处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构成犯罪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2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6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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