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兽医)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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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兽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珍贵、稀有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4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5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8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1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2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已建立养殖档案,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15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6

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较为轻微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病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较为轻微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或者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病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

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扑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扑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未造成人身伤害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人身伤害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的

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

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

处以每只犬20元至5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免疫、定期检测,责令限期免疫、检测后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

处以每只犬5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免疫、检测手续。

21

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至3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或者非法经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销,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出售金额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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