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机械)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 |
经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 责令停止使用。 | ||||
拒不停止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证书和牌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使用未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证书和牌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造成农机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再次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或者该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 | 吊销操作证件。 | ||||
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违规载人行为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违规载人行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吊销操作者操作证件。 | ||||
8 | 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无裁量空间。 | ||
9 | 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操作证件。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未满十八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操作人员应当每年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 |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吊销操作证件。 | ||||
10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1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未配置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3 | 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 |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4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初次未采取防绞碾伤害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未采取防绞碾伤害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未采取防绞碾伤害措施造成人身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从事植保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 初次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造成农田污染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6 | 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初次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操作拼装或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造成人身伤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7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 有违法所得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办,处违法所得1.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无违法所得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办,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办,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办,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拖拉机驾驶培训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聘用未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初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持假冒《作业证》;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2 |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24 | 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 | 责令停止施工。 | |
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造成损失不足5万元的 | 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15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 | 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15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经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向相关部门提请审批继续施工,造成损失不足5万元的 | 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30天,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经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向相关部门提请审批继续施工,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 | 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30天,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 | 责令停止使用。 | |
经责令拒不停止使用,无违法收入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拒不停止使用,且无违法收入的 |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拒不停止使用,有违法收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拒不停止使用,且有违法收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26 | 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 责令纠正。 | |
初次违法,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7 | 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 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 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 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 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 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 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 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 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 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的; (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 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 | |
拒不停止或者纠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止或纠正,可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 | 责令停止或纠正,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或者纠正,且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或纠正,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 | 初次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再次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三次以上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9 | 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附:《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使用农用动力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使用而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 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经责令停止使用而逾期不停止使用又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 扣押或者查封使用的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