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土地承包)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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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土地承包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

扣留承包合同;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 

未按照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未按照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 

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承包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 

(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 

(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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