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本农田)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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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本农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6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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