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集体资产)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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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集体资产)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对《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一)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上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元以下罚款。

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或者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五)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上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元以下罚款。

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6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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