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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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没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罚款。

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没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没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造成基因逃逸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5万元罚款。

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两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持久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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